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工作。所謂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可能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產生不利影響的職業有害因素。這些有害因素有的直接損害女職工的生殖系統或功能,有的間接造成生殖損害。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存在某些職業有害因素的條件下生產或者工作。
1.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根據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體力勞動強度用體力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體力勞動強度指數由勞動時間率、能量代謝率、性別系數和體力勞動方式系數四個因素決定。體力勞動強度指數越大,體力勞動強度越大;反而體力勞動的強度更小。其他禁止女性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有:森林采伐、回歸森林和流放;建築行業腳手架的安裝和拆除,以及電力和電信行業的架空架線;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超過6次的操作),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每次間歇負重超過25公斤。
2.女職工經期禁止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根據高處作業分類標準,高處作業是指任何可能從墜落高度基準面2m(含2m)高度墜落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壹級高空作業;當作業高度超過5米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當作業高度超過15米至2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在30米以上的高空作業稱為超高處作業。女職工經期禁止從事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中二級以上(含二級)的工作。
低溫冷水作業會對經期女職工的身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不得安排經期女職工從事低溫冷水作業。低溫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操作人員接觸的冷水溫度等於或低於12℃的作業。
體力勞動強度第三級的勞動是重體力勞動。女性月經來潮時,正常的生理功能和體力活動能力發生變化,身體防禦能力暫時被破壞,生理波動較大,工作能力下降,工作效率低下。女職工在經期可以照常工作,但不能參加過度體力勞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女職工經期禁止從事的工作具體包括:輕工系統方便面生產工段的面粉攪拌工作;糧食系統企業凍肉裝運;在蛋品廠稱重;輪胎廠大型輪胎成型;橡膠廠表盤楦;化工廠中的有機物料制備和無機物料制備。
3.女職工孕期禁止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孕期禁止從事的勞動包括:
(1)女職工孕期禁止從事鉛、苯、汞、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中的第三、四級。
(二)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之外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對難以完成原工作任務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3)禁止女職工在孕期從事下列勞動:
(壹)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②醫藥行業從事抗癌藥和雙烯雌酚的生產;
(三)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輻射防護規定劑量的作業;
④人工進行土石方工程;
(5)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
⑥伴隨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拖拉機駕駛等;
⑦需要經常彎腰、爬、蹲的工作,如焊接;
⑧高處作業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4)對懷孕7個月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時間的休息。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5)孕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哺乳期結束。。
4.女職工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對女職工哺乳期的勞動安排規定了兩個“不得”,即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工作包括: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機磷化合物和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工作;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拖拉機駕駛等。
女職工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哺乳期女職工應暫時脫離接觸可從乳汁中排出的化學物質的作業,以保證哺乳期女職工有充足、優質的乳汁餵養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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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女職工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有明確規定:《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哺乳(含人工餵養)兩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保健條例》規定:嬰兒滿壹周歲,經縣以上(含縣、區)醫療、保健機構確認為體弱兒的,哺乳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個月;1以下有嬰兒的女員工壹般不得上夜班、加班或加班;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指出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