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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同居合法嗎?

妳了解沒有結婚證同居的法律內容嗎?為了幫助妳更好的掌握這些知識,我精心整理了以下內容供妳參考,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1.沒有結婚證同居合法嗎?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依法不經正式結婚而共同生活。是雙方自願選擇的壹種生活方式,但這種關系是兩性之間脆弱的關系。不僅同居雙方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還增加了社會的負擔和不穩定因素。

同居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暫時結合。現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應該都沒有配偶,雖然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結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這種情況下,雙方應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追究加害人的責任。

二、如何認定非法同居?

1,1986 3月15《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前,無配偶的男女在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起訴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起訴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實施以來,無配偶的男女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處理。

3.離婚後,雙方壹直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壹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或者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與第三人登記結婚的,或者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的,前壹婚姻關系的壹方請求被追究重婚罪的,應當解除後壹婚姻關系,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原婚姻關系壹方要求處理離婚的,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的離婚案件,應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解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出具調解書或裁定書;調解不能和解的,經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登記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時,如果違法情節嚴重,應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第三,同居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探討同居關系的定義,必然會涉及到與之相關的事實婚姻。

2月1994《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前,同居被稱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主觀上有永遠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觀上有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結合。與今天的同居關系不同,事實婚姻是婚姻關系的壹種,除了未通過合法程序取得,與合法婚姻壹樣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當時的婚姻法支持其存在。

2月1994《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後,事實婚姻不再被婚姻法承認。1994年2月民政部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滿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壹方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的通知》中更明確地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以非法同居論處。”

根據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修訂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的事實婚姻是舊法所認可的,也就是說,如果在群眾眼中,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可以以事實婚姻的形式處理。

但1994 2月1之後發生的同居關系,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壹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提起訴訟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同居產生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應由法院壹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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