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是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過了法律規定的壹定期限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采納。
如果被傳喚人是公民,不準備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被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被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名;被傳喚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名。
通常法院傳票要求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文件進行應訴,或者在壹些民事案件中,被申請人只能在法院傳票指定的特定日期參加法院審理,被申請人也可以選擇不應訴,即讓法院下達缺席判決,但他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被傳喚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傳票留在被傳喚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傳票,壹般指法院傳票,是法院具體程序和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是傳喚有關人員到案的憑證。
法院傳票可以下列方式送達:
(壹)直接送達,也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交貨是最基本的交貨方式。也就是說,凡是可以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
(四)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的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發服務有三種情況: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交;
2.被執行人被收監的,應當移交其所屬監獄和勞動改造單位;
3.受送達人正在勞動教養的,應當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五)公告的送達。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只能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使用。公告送達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相同。如果法院傳票無法親自送達被告,可以通過上述其他方式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