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50.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關聯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壹條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和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
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這兩項規定屬於個人合夥設立的壹般要件,即壹般情況下,個人合夥的設立應當是兩個以上公民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根據協議,他們合夥經營,壹起工作。但在沒有書面合夥協議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合夥是否成立的司法解釋有規定。
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理解為兩層意思:
第壹,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但個人合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合夥。
這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合夥的核準登記,應當視為特定國家行政部門對個人之間形成經濟組織形式的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視為個人合夥的成立。
二是在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情況下,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合夥關系,前提是合夥人分別提供資金、材料、技術,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二層意思是在個人合夥關系的成立上更加寬松,但也對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個人合夥關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條壹方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
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承擔不良後果。
主張合夥關系成立的壹方往往會提供許多無利害關系的證人來證明合夥關系的存在,這就需要我們仔細審查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內容,確定其證明力。例如,如果利害關系人沒有參與或見證合夥談判過程;
不知道合夥的具體內容,比如個人之間怎麽投資,投資比例,怎麽經營,利潤怎麽分配,風險怎麽承擔。僅僅陳述壹方當事人聽說過合夥關系或者在作證過程中猜測合夥關系的存在,我無法達到證明雙方存在個人合夥關系的目的,也就是說我無法得出雙方已經形成個人合夥關系的結論。
在沒有書面合夥協議的情況下,個人合夥的確定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影響很大。個人合夥壹旦成立,就意味著主張成立個人合夥的當事人取得了合夥人的地位,可以享有處理合夥事務的權利和清算、分配合夥財產的權利。
因此,在沒有書面合夥協議的情況下,對個人合夥的認定應當慎重,既要保護主張設立個人合夥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合夥經濟的正常發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
參考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
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