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沒有結婚證怎麽證明夫妻關系
1.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結婚證遺失,由男女雙方登記的婚姻登記處補辦。
結婚證遺失證明的內容壹般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登記結婚的時間、地點以及結婚證遺失的事實。遺失證明由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蓋章。
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可以持下列證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
第壹,我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二、結婚證遺失證明。
三是原登記機關或檔案機關出具的檔案證明。
四、雙方近期三寸免冠照片三張。
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後補發結婚證。
二、事實婚姻有什麽特點?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 * *同居的形式。
男女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所有非法的性行為都沒有結婚的目的和同居的形式。
2.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是開放的。
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周圍人認可。也就是說,它不僅對內擁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對外還擁有社會認可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壹切非法的性關系和行為都沒有夫妻之名,群眾也不會承認他們是夫妻。
3、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沒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求,這是事實婚姻和法定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都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婚姻。
第三,結婚證和夫妻關系證的法律效力區別
1.結婚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憑證。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完婚姻登記手續後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也可稱為法定證明。夫妻關系證明的效力需要區分權力來源(出具證明的機關)的屬性。如果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以和結婚證壹樣有效,具有婚姻關系的實質證明;如果是居委會、村委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屬於外貌證明,其效力待定(不能作為婚姻關系的有效證明)。
3.結婚證是國家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結婚並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頒發的確認婚姻關系的法律文件。婚姻關系證明書是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出具的證明其婚姻狀況的查詢文書。
3.結婚證只開具壹次(如補辦會註明為補交證),夫妻關系證明可根據要求多次開具。婚姻關系證明書是根據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狀況(包括結婚、離婚、喪偶、單身等)出具的。).
4.結婚證是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的文件,而夫妻關系證明書只是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文件。
符合結婚必備條件,尚未辦理結婚手續、領取結婚證的,應當重新登記結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0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