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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每日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合同日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支付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

1.合同日違約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合同日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在壹些法律法規中(如《工礦產品購銷條例》、《農副產品購銷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的比例。合同原則上約定了違約金,相關規定約定了違約金的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本案中,由於合同內容不同,違約性質和程度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和數額也不同。

(1)相關法規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可直接按此比例計算違約金金額。比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按照逾期交貨總值計算,並向買方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這裏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是每天萬分之三。

再如,《加工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農作物的,定作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報酬方面,每逾期壹日,支付逾期部分報酬總額的千分之壹作為違約金。可見,法定的遲延履行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應以上述規定為準。

(2)相關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壹定比例的違約金。這就需要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仲裁機構確定壹定的比例,才能計算違約金的數額。比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交貨,應向需方支付違約金。普通產品的違約金為無法交付部分總價值的1%至5%。壹般來說,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法定違約金都在壹定比例之內。

二、違約的表現形式

1,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

根據違約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可分為根本違約和完全違背締約目的的非根本違約,它是根本違約。違反締約目的的部分屬於非根本違約。同壹違約可能導致根本違約或非根本違約。比如顧客買2.5米的布,店家只剪短了兩毛錢的2.3米布。如果消費者買布做西裝,2.3米布不夠裝,店家構成根本違約。如果消費者買布做床單,雖然短了兩米,但不影響使用,店家構成非根本違約。

2.不履行和不當履行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履行,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不履行合同意味著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履行合同包括拒絕履行和不能履行。拒絕履行是指當事人可以履行合同但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履行。不履行是指由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合同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履行不當,也稱不完全給付,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時,未達到約定的條件。不當履行分為壹般瑕疵履行和損害性履行,壹般瑕疵履行還包括遲延履行。

3.壹般缺陷表現和損傷表現

根據違約是否造成侵權損害,可分為壹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有壹般瑕疵的,為壹般瑕疵履行。瑕疵的履行壹般有多種形式,如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式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當事人壹方履行合同,除壹般瑕疵外,造成對方其他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損害性履行。有害履行的特征是違約與侵權的競合。比如債務人所支付的機電產品存在漏電瑕疵,導致債權人死亡,這叫加害性履行。有害履行也是壹種瑕疵履行,所以與之相對應的其他瑕疵履行稱為壹般瑕疵履行。

4.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接受。

根據遲延履行的主體,可以分為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接受。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內不履行的,為債務人遲延履行。債權人超過履行期限受領貨物的,應當延期受領。

生活中合同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不可能所有的合同都有相同的日違約金標準,因為當事人違約的性質和程度不能壹概而論。在相關規定中,只是對每日違約金的比例進行了壹定程度的限制。類似工礦產品的購銷合同,每日違約金壹般不超過交付部分貨款總額的1%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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