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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的數量

法律淵源

在美國,法律有四個來源。這四個來源是憲法、成文法、行政法規和普通法(包括判例法)。最重要的法律來源是美國憲法。所有其他法律都屬於該文件,並從屬於該文件。任何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例如,如果國會頒布了與憲法相沖突的法規,最高法院可能會發現該法律違憲,並宣布其無效。

值得註意的是,法令不會僅僅因為被發現違憲而自動消失;它必須被隨後的法規刪除。許多聯邦和州的法令在被裁定違憲後,仍然保留了幾十年。然而,在遵循先例的原則下,沒有壹個明智的下級法院會執行違憲的法令,任何這樣做的法院都會被最高法院推翻。相反,任何拒絕執行憲法性法規的法院(在以前的案例中已經明確確立了這種合憲性)都有被最高法院推翻的風險。[2]

此外,英國普通法傳統上允許的某些做法被憲法宣布為非法,如褫奪公權法案和壹般搜查令。[4]

[編輯]美國普通法

美國和大多數英聯邦國家繼承了英國法的普通法法律傳統;[5]例如,美國法院繼承了遵循先例原則。

英國法律以幾種方式被正式“接受”到美國。首先,除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國所有各州都頒布了“接收”法令,這些法令壹般規定,英國的普通法(尤其是法官制定的法律)在不與國內法或土著條件相抵觸的範圍內是本州的法律。[6]壹些接待法規規定了具體的接待截止日期,如殖民地的建立日期,而另壹些法規則故意含糊其辭。[7]因此,當代美國法院在討論由法官制定的古老普通法原則向現代形式的演變時,經常引用革命前的案例,例如傳統上強加於公共承運人的高度註意義務。[9]

第二,美國各州獨立地重新制定了壹小部分在革命時期有效的英國重要法規。許多律師都知道的兩個例子是反欺詐法(在美國仍以該名稱廣為人知)和13伊麗莎白法(統壹欺詐轉移法的前身)。這樣的英國法規仍然經常在當代美國案例中被引用來解釋他們的現代美國後裔。[10]

然而,重要的是要理解,盡管有接收法令的存在,當代美國普通法的大部分已經明顯偏離了英聯邦普通法。原因是,盡管各個聯邦國家的法院經常受到彼此裁決的影響,但美國法院很少遵循革命後的聯邦裁決,除非沒有美國的裁決,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幾乎相同,推理具有很強的說服力。

早期,美國法院,即使在革命之後,也經常引用當代英國案例。這是因為許多美國法院的上訴判決直到公元19世紀中期才被定期報道;律師和法官作為習慣的產物,使用英國法律材料來填補空白。但是,隨著美國法院發展自己的原則來解決美國人民的法律問題,對英國判決的引用在19世紀逐漸消失了。[12]美國報告的出版卷數從1810的十八卷飆升到1910的八千多卷。[13]今天,用斯坦福大學法學教授勞倫斯·弗裏德曼的話說:“美國案例很少引用外國材料。法院偶爾會引用壹兩個英國經典,壹個著名的老案例,或者向黑石集團致敬;但目前的英國法律幾乎從未被提及。”[14]

壹些原旨主義和嚴格解釋主義的支持者,如美國最高法院的Antonin Scalia大法官認為,美國法院不應該從美國以外的法律體系中尋找對革命後案件的指導,不管這個推理是否有說服力,[15]唯壹的例外是解釋美國簽署的國際條約的案件。這壹立場不可避免地來自原創主義哲學,該哲學不僅認為憲法是美國司法權威的最終來源,而且認為對文件的唯壹正確分析包括辨別文件通過時的原始含義。因此,討論憲法之後的英國法律是不相關的,因為它沒有闡明憲法的原意。其他人,如安東尼·肯尼迪法官和斯蒂芬·布雷耶法官,不同意這種觀點,並不時引用他們認為信息豐富、有說服力、有用或有幫助的外國法律。然而,外國法律從未被援引為具有約束力的先例,而僅僅是英美文明乃至整個西方文明的共同價值觀的反映。[16]

[編輯]聯邦法律

聯邦法律起源於憲法,憲法賦予國會權力為某些有限的目的制定法規,如管理州際商業。幾乎所有的法規都被編入了美國法典。許多法令賦予行政分支機構制定法規的權力,這些法規在《聯邦公報》上公布,並編入《聯邦法規法典》。根據切弗倫原則,規章通常也具有法律效力。許多訴訟都圍繞聯邦法令或法規的含義展開,根據遵循先例原則,對這種含義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起初,聯邦法律傳統上側重於聯邦憲法明確授予聯邦政府權力的領域,如軍事、貨幣、外交事務(特別是國際條約)、關稅、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和版權)以及郵件。自20世紀初以來,對憲法中商業和支出條款的激進解釋使得聯邦法律得以擴展到航空、電信、鐵路、制藥、反壟斷和商標等領域。在壹些領域,如航空和鐵路,聯邦政府已經制定了壹個全面的計劃,該計劃優先於幾乎所有的州法律,而在其他領域,如家庭法,相對較少的聯邦法規(通常涵蓋州際和國際情況)與更大的州法律體系相互作用。在反壟斷和商標等領域,聯邦和州兩級都有強有力的法律並存。

[編輯]州法律

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湯姆森·韋斯特註釋版卷,加利福尼亞州刑法法典美國50個州是獨立的主權國家,有自己的州憲法和州政府。他們保留制定法律的全部權力,這些法律涵蓋聯邦憲法、聯邦法規或聯邦參議院批準的國際條約中未被優先考慮的任何內容。

大多數州的法律是基於英國的普通法;值得註意的例外是路易斯安那州,其法律是基於拿破侖法典。隨著時間的推移,州法院和立法機關擴大、否決或修改了普通法;因此,任何壹個國家的法律總是不同於其姐妹國家的法律。

許多美國州已經將他們的部分或全部成文法編纂成法典。法典化是通過美國律師大衛·達德利·菲爾德從民法中借鑒來的壹個概念。紐約的法典被稱為“法律”加州和德克薩斯州簡單地稱它們為“代碼”其他州在他們的法規匯編中使用諸如“修訂的法規”或“匯編的法規”這樣的術語。加利福尼亞州、紐約州和得克薩斯州有單獨的特定主題代碼,而所有其他州和聯邦政府使用壹個代碼,分為編號標題。

在壹些國家,法典編纂往往被視為僅僅是普通法的重述。法官可以自由地解釋法典,除非他們的解釋被立法機關特別推翻。[18]在其他國家,有嚴格遵守明文規定的傳統。

法典化的好處是,壹旦州立法機關習慣於制定新的法律作為對現有法典的修正,法典通常會反映出對現行法律的民主情感(盡管法律的整體狀態必須總是通過回顧案例法來確定,以確定法官是如何解釋某壹特定的成文法規的)。

相比之下,在沒有成文法的司法管轄區,如英國,確定什麽是法律可能是壹個更困難的過程。人們必須追溯到最早的相關議會法案,然後確定所有後來的法案,這些法案修正了先前的法案,或者直接推翻了先前的法案。例如,當英國決定設立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時,立法者必須確定每壹個涉及上議院的法案仍然是好的法律,然後修改所有這些法律以提及最高法院。[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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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現代科學有很多分支,有多少人能掌握其中的十分之壹?但這不能說技術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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