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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法1933的定義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說明,否則在本文中使用第2節。(1)“證券”壹詞是指任何票據、股票、股票、債券、公司信用債券、債務憑證、股權憑證或分紅協議項下的參與憑證、由證券擔保的信用憑證、公司成立前的憑證或認股憑證、可流通股票、投資合同、股權信托憑證、證券存單、石油、天然氣或其他礦產的小額權益滾動權或壹般。

(二)“人”是指個人、股份有限公司、合夥組織、協會、股份公司、信托公司、未登記為股份公司的組織、政府或政府的政治性組織。本款中的“信托公司”應僅包括受益人的利益基於某壹證券的信托公司。

(3)術語“銷售”或“促銷”包括證券或證券權益的銷售或有償處理的合同。“賣出報價”、“賣出報價”或“報價”應包括引導或誘導購買證券或有價證券的興趣的報價。本段中定義的術語和第5節(c)小節中使用的“投標報價”不應包括發行人(或直接或間接控制發行人或被發行人控制的任何人,或直接或間接被發行人控制的任何人)和任何承銷商,或被或將被發行人直接控制的人,或被發行人直接控制的人。任何給予或交付的證券,或作為購買證券或任何其他東西的賬戶的股息的證券,都應明確假定為作為所購商品的壹部分提供和出售。當證券首次發行或轉讓時,該等發行或轉讓的權力或特權給予該等證券的持有人將該等證券轉換為同壹發行人或另壹人的另壹種證券的權利,或給予其認購同壹發行人或另壹人的另壹種證券的權利,該權利只能在未來日期行使,而不應視為該等證券的報價或出售;但因行使該等轉換權或認購權而發行或轉讓該等證券者,應視為該等證券之出售。

(4)術語“發行人”指發行或打算發行任何證券的任何人。但是,對於無董事(或行使類似職能的人員)會議、非由股份分割組織的存款單、股權信托證書、有證券擔保的信用證書或投資信托公司的股權或股權證書,或固定的、嚴格管理的或單壹形式的證書,術語“發行人”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規定和據以發行此類證券的其他協議或文書從事存款人或管理人的業務活動的人。但是,如果協會以條款形式規定其任何或所有成員的有限責任,而該協會不是由股份公司、信托公司、委員會或其他法人機構組織的,則受托人或其成員不應作為該協會、信托公司、委員會或其他法人機構發行的任何證券的發行人承擔責任。關於該類設備信托證書或類似證券,術語"發行人"指其設備或財產被或將要被其使用的人;至於對石油、天然氣或其他礦物的小額權益進行展期的權利,術語“發行人”是指任何此類權利的所有者或任何此類權利中的任何權益的所有者(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該權益以公開出售證券為目的產生小額權益。

(五)“委員會”是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6)“領土”是指波多黎各、菲律賓群島、巴拿馬運河區、維爾京群島和美國的島嶼屬地。

(7)“州際貿易”是指幾個州之間或哥倫比亞特區或美國任何準州與任何州或另壹個準州之間,或外國與任何州、準州或哥倫比亞特區之間,或哥倫比亞特區內的證券交易或貿易,以及與此有關的運輸和通訊。

(8)“註冊報告”指第6節中規定的報告,包括其任何修訂,以及作為報告的壹部分或作為參考而附於該報告的任何報告、文件或備忘錄。

(9)“書面”或“書寫”應指印刷、印刷或任何書面通信手段。

(10)“指示”是指通過通訊、書面形式或通過廣播或電視傳達的任何指示、通知、通函、廣告、信函或消息,以對證券的出售進行報價或確認任何證券的出售。但是,(a)當在註冊報告生效日期之後發送或發送的信息(不包括10小節(b)允許的指示)被證明是在符合10小節(a)的書面指示之後,或被發送或發送給應同時接收該信息的人,該信息不應被視為指示;(b)關於證券的通知、通告、廣告、信件或信息,如果它們說明了從誰處獲得第10節規定的書面規範,並且它們僅識別證券、說明其價格、說明將通過誰執行指令,以及包括委員會根據被認為對公共利益和投資者保護必要和適當的法規或規則以及根據其中規定的條件可能允許的其他內容。

(11)打包出售(package sale)是指任何人向發行人購買證券以進行證券分銷,或為發行人提供或出售證券以進行證券分銷,或參與或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該等事情,或參與或參與任何該等事情的直接或間接認購。然而,這壹術語不應包括那些興趣僅限於從承銷商或交易商收取費用,但費用不超過交易商或賣方通常或習慣收取的費用的人。在本段中,術語“發行人”應包括除發行人之外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發行人或被發行人控制的人,或直接或間接與發行人共同控制的人。

(12)交易商,是指以代理人、經紀人或委托人的身份,部分或全部時間直接或間接從事他人發行的證券的報價、買入、賣出或其他證券交易活動的任何人。

(13)“保險公司”是指以保險公司形式組建的公司,其基本和主要業務活動是對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進行承保或再保險,並接受保險專員或類似州或地區,或哥倫比亞特區的官員或機構的監管;或任何可以擔任該公司的接管人或類似官員或任何清算代理人的人。

(14)“獨立賬戶”是指保險公司遵守美國任何州或地區、哥倫比亞特區或加拿大特別行政區或加拿大特別行政區任何人的法律。這些法律規定,這種賬戶中包括的資產的收入、收益和損失,無論是否實現,如果符合適用的合同,都應記入賬戶或從賬戶中提取,而不管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收益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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