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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於賄賂的法規

美國反商業賄賂的法律主要體現在各州的單獨立法中。在聯邦壹級,主要受《反海外腐敗法》(FCPA)監管。這部法律是美國鑒於美國公司賄賂外國官員日益猖獗而於1977年制定的,旨在遏制賄賂行為,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3.11.2反商業賄賂或官員腐敗的法律法規要點

適用主體本法適用於以下三個法律主體:

(1)發行人及其經理、董事、雇員、代理人或股東。在這裏,證券發行人是指其證券根據美國證券交易法在美國註冊並在美國國家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

(2)國內企業及其經理、董事、雇員、代理人或股東。這裏的境內關聯方是指個人或公司、合夥人、團體、股份公司、商業信托、非法人組織、個人獨資企業等。作為美國公民,並且他們的主要營業地點位於美國,或者是根據美國某個州或地區的法律成立的。

(3)除前兩者之外,在美國通過代理人或親自向外國官員行賄的外國個人或實體。

受賄罪的主體包括外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機構和國際組織的任何官員和工作人員,以及在其職責範圍內為外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機構和國際組織工作的人員。這部法律對政府機構的定義非常寬泛,包括國有企業等由國家控制的實體。同時,還包括外國政黨的官員和選舉中的候選人,以及第三方或中間人。

禁止行為本法禁止上述三個法律主體向外國官員提供、支付、承諾支付或授權支付任何金錢、貴重物品和利益。任何有價值的東西都包括現金、禮物、旅行、餐飲和娛樂、折扣、工作機會和其他有價值的財產。

判斷壹個行為是否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主要有以下參考標準:

(1)已損壞。賄賂的性質是指通過提供、支付、許諾或贈送禮物,誘使收受者濫用其公權力的意圖。法律不要求行賄行為的實際發生,也不要求行賄目的的實現。即使沒有確定行賄人,只要有行賄意圖,就可以判定違法。

(2)主觀上存在腐敗故意和“故意”。

(三)有商業目的。這是判斷法律是否適用的重要標準。具有商業目的的業務不僅包括獲得或維持合同,還包括業務優勢,如通過賄賂獲得稅收優惠待遇、在進入市場時利用政府行為排除競爭對手、規避許可資質要求等。

被告可以提出兩點抗辯:第壹,根據國家的成文法律,付款是合法的;第二,支付是合理的、正當的,與產品或服務的推廣和展示直接相關,或者是合同執行或實施的壹部分。上述抗辯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

壹般來說,當壹家公司的董事、經理、員工或代理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的行為違反了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為公司謀取利益時,該公司作為被告應承擔法律責任。

母公司參與違法行為,或者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違法行為完全知情或者參與的,由母公司承擔責任。

發生合並時,被並購方的違法行為由並購方承擔。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收購人發現被收購公司存在違法行為,主動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並積極配合美國證券交易所和司法部開展調查、進行糾正和實施救濟。那麽SEC和司法部壹般只會追究被收購公司的責任,而不會追究被收購公司的責任。並購完成後,並購方繼續違法的,由並購方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違反法律的公司、組織和個人最高可被罰款65,438美元+0,000英鎊。屬於個人責任的,公司和用人單位不予賠付;在刑事責任方面,公司和組織最高可被罰款200萬美元,個人最高可被罰款65438+萬美元或監禁5年以下。

執法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違反反賄賂條款的證券發行人及其經理、董事、雇員、代理人和股東擁有民事執法權。司法部擁有針對國內實體、外國公司和個人賄賂行為的民事和刑事執法權。兩個部門有權決定是否啟動反賄賂調查,給予何種處罰,是否提起訴訟,是否進入交易程序等。

3.11.3外國公司參與美國政黨和政治有什麽限制嗎?

只有持有綠卡的美國公民或移民才能在聯邦層面進行政治獻金。外國公司在美國的分支機構不得直接進行政治捐款,可能會成立政治行動委員會(PAC)。然而,這種政治行動委員會可能只接受外國公司在美國的分支機構的美國雇員的捐款,而不接受外國母公司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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