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憲法有隱患。美國憲法於1789年生效,是人類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憲法。後人稱贊其為“上帝作坊的精巧之筆”、“人腦所能做出的最好的政治設計”。然而,承認奴隸制是這部憲法的致命缺陷。有人可能會說,是不是搞錯了?如果我們把1789的憲法從頭到尾讀三遍,連壹個“奴隸”、“奴隸制”這樣的詞都找不到。我們怎麽能說這個偉大的法律文件承認奴隸制呢?確切地說,在這部憲法中找不到“奴隸”或“奴隸制”這樣的字眼,因為制憲者使用了“勞動或勞動的當事人”和“所有其他人”這樣的旋律。從這個角度來看,制憲者並不認為奴隸制是壹件值得公開誇耀的好事。在北美大陸,奴隸制的存在和發展要比美國建國的歷史早得多。毫不誇張地說,它根深蒂固,強大無比。在資本主義起步的原始積累時代,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和資本主義密不可分。對自由、土地和財富的追求是歐洲移民漂洋過海來到新大陸的主要動機。北美殖民地南部氣候溫暖,土地肥沃,河水流動緩慢,適合大規模灌溉農田,尤其適合種植棉花和煙草。南方壹些富裕的種植園主為了追求規模經濟,建立了許多大規模的莊園,並大量使用從非洲進口的黑奴作為廉價勞動力,形成了階級壓迫和種族奴役融為壹體的南方奴隸制。北美新大陸無人居住,原野遼闊。土地和土地都不稀罕。許多普通的南方移民比歐洲舊世界的富紳擁有更多的土地,他們急需勞動力資源。所以在南方,移民要想靠種地致富,必須要有壹定的廉價勞動力,否則買再多的土地也沒用。這樣壹來,不僅是那些腰纏萬貫的種植園主,就是那些含辛茹苦、積蓄不多的普通南方移民,雖然嘴上說著壹個公正仁慈的上帝,卻無法拒絕奴隸勞動帶來的巨大利益的誘惑,投入大量資金購買奴隸。與供不應求、逃亡較多的白人契約奴隸相比,從非洲輸入的黑人奴隸身體強壯,習慣南方炎熱的氣候,熟悉簡單的農業勞動,人口繁殖率高。而且他們是陌生人,沒有語言,他們很難逃脫。從奴隸的文化背景來看,當時的非洲大陸上部落戰爭頻繁,戰敗的壹方自然成為勝利者的奴隸。再加上歐洲殖民者在非洲煽風點火,挑起戰爭,使得獵奴戰爭不絕於耳,野蠻的奴隸貿易壹時興盛,成為當時非洲與美洲之間最重要的生意。在南方奴隸制形成的同時,北美也響起了反對奴隸制的聲音。在早期來到新大陸北部蠻荒之地的移民中,有很多是逃避專制迫害的清教徒。這些追求自由和正義的白人“政治移民”深受宗教和人道原則的影響,他們從壹開始就強烈反對和排斥奴隸制。再加上北方氣候寒冷,土地貧瘠,地理經濟條件不易實行奴隸制,所以奴隸制未能在北方盛行,而是形成了以城市工商業和小農業為主的經濟結構。獨立戰爭和憲政建國初期,財大氣粗的南方種植園主為農田立下了汗馬功勞。國父華盛頓將軍擁有大量奴隸。殖民革命的秋天,他毅然走上大陸軍總司令的重要崗位,拒絕領取任何薪水,無償為自由獨立而戰。華盛頓手下的許多著名將領也來自南方蓄奴州,這些州實力雄厚,尚武。所以建國後的前五任美國總統中,有四位來自南方蓄奴州弗吉尼亞,於是有了“弗吉尼亞王朝”的笑話。由總統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自然擁有大多數來自蓄奴州的候選人。據統計,出席1787費城制憲會議的55名制憲代表中,有9人是種植園主,15人是奴隸主,14人是前法官,壹半是律師。[4]他們從憲法的高度重視保護私有財產。根據當時許多州的法律,奴隸是殖民地居民財產的壹部分,政府不能任意剝奪財產。說白了就是壹群有錢有勢的人聚在壹起,吵著要制定壹個國家根本法。其中壹個重要目的就是維護富人的私有財產。他們怎麽挖自己的地基?當時北美新大陸的殖民者奮起反抗暴政,在《獨立宣言》中喊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號,但與此同時,革命領袖、憲政聖賢以及包括華盛頓、傑斐遜在內的相當壹部分殖民者奴役了大量的黑人奴隸,並在憲法中正式承認和保護奴隸制。這不是很矛盾嗎?說來話長。西方人權理論和民主制度源遠流長,但幾千年來,人權和民主基本上是少數貴族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窮人、奴隸和婦女從未被納入其中。舊歐洲大陸的三等資產階級先富起來後,高喊“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在反對專制的鬥爭中,北美新大陸的殖民者舉起了“天賦人權”的大旗。然而,根深蒂固的種族偏見和對財富的強烈貪婪不是任何正義和美好願望的口號可以輕易改變的。美國著名歷史學家理查德·霍夫施塔特(Richard Hofstadter)認為,“私有財產權的神聖性,個人處置和投資財產的權利,以及利己主義和自我主張在廣泛的法律範圍內自然演變為有益的社會秩序,壹直是美國政治理念的主要原則”。同時,“美國傳統也強烈偏好平均主義民主,但這種民主是貪婪的民主,而不是博愛的民主”。[5]當時,舊歐洲大陸的長子繼承制的封建宗法傳統在南方依然存在。作為次子,塔尼沒有資格繼承祖傳的莊園土地,只能從家族遺產中繼承部分奴隸作為貨幣補償。沒地沒權的坦尼,潛心研究法律。到三十多歲時,他已經成為壹名知名的大律師,並先後擔任馬裏蘭州和聯邦政府的司法部長。1836年,他接替馬歇爾擔任首席大法官。在坦尼任職初期,聯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和地位穩步上升。雖然坦尼在法律上為南方奴隸制辯護,但在內心深處,他認為奴隸制是壹種不道德的制度,應該逐步廢除。坦尼本人不僅免費解放了自己名下的所有奴隸,還資助了那些因年老體弱而無法生存的奴隸[14]。這相當於自願放棄了巨額的私人財富,在當時和現在都令人欽佩。在這個問題上,《獨立宣言》的起草人、第三任總統傑斐遜相形見絀。“人人生而平等”、“禁止販賣奴隸”等高調的話語,比誰都響亮,但其崇高的理想卻從未付諸實踐。雖然傑斐遜有意解放奴隸,但由於揮霍無度,負債累累,他不得不賣掉大部分奴隸來還債。古往今來,為道德拋利益,不是壹般人甚至偉人能達到的境界。然而,在作出司法判決時,坦尼這位高貴的“私德”卻從憲法的高度為奴隸制辯護。作為壹名來自南方的法官,塔尼對南方在聯邦中處於“劣等狀態”的命運深感不安,擔心激進的北方廢奴運動會破壞南方的社會秩序。[15] Tanny的司法哲學是,根據憲法,是否保留或廢除奴隸制是完全由各州擁有的權力。法官唯壹的職責就是按照制定者的“初衷”來解釋憲法。因此,即使壹項判決與法官的個人道德觀點相沖突,即使壹項裁決不公平、不公正,也應嚴格遵循憲法規定。法官不應在裁決中摻雜個人的道德觀點,也不應破壞正當程序、私有財產權的神聖不可侵犯性以及聯邦制與各州之間的制衡原則。從純法律的角度來看,Tanny的觀點自有道理。那麽,制定者的“初衷”是什麽?其實關於奴隸制的問題,制憲者自己也是個厚腦袋。正所謂,法律和制度設計永遠是灰色的,社會和人民感情的生命樹是常青的。沒有任何人類智慧可以設計出永恒不變的法律和制度。憲法的創始人傑斐遜非常精辟地強調:“美國憲法屬於活著的人,不屬於死去的人。”16美國憲法的壹個重要特點是靈活性和張力,其模糊寬泛的措辭為後人解讀憲法留下了空間。然而,坦尼法官在斯科特案件中的判決忽略了這樣壹個事實,即北方各州已經通過立法廢除了奴隸制,而南方各州也被迫承認在壹些聯邦領地和新州不允許奴隸制。他將原本模棱兩可、仍有妥協余地的奴隸制問題,解讀為憲法第五修正案所保護的聯邦制度,“清晰明了”,完全失去了妥協與原則的平衡,最終導致了憲法崩潰、南北開戰的極端局面。如果我們仔細分析坦尼法官對斯科特案件的判決,人們會註意到,正當程序和國家權力至上理論的背後,是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神聖信條。在南方蓄奴州,土地和奴隸構成了居民私有財產的主要形式,兩者缺壹不可。另外,奴隸主並不是只占南方白人居民5%左右的“壹小撮”,而是占25%左右的“壹小塊”[17]。以奴隸主私有財產權為核心的奴隸制經濟是南方各州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在1787費城制憲會議期間,南卡羅來納州州長、著名制憲代表拉特利奇(1789-1790,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795)明確宣稱:“宗教和人性與奴隸貿易無關,只有利益才是所有國家。拉特利奇對利益的直言不諱的觀點擊中了南方奴隸制的本質。北方廢除奴隸制沒有使用暴力,主要是因為奴隸制沒有經濟利益。南方的奴隸主拒絕放棄奴隸制,甚至不惜與有著自身深厚經濟根源的北方開戰。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芝加哥大學經濟史教授沃格爾指出:“統治南方的奴隸主並沒有固守壹個垂死的經濟體系,這個體系阻止他們獲利,阻礙他們的經濟增長,壓制自由人和奴隸雙方的收入。無論奴隸制的枷鎖對黑人來說有多沈重,但它為自由人創造了可觀的繁榮。”[19]所以,雖然奴隸制是壹種極其不道德的邪惡制度,但在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下,道德和正義已經被拋到九霄雲外。事實上,當涉及到財產和經濟利益時,道德和法律之間的沖突或脫節是壹種相當普遍的現象。即使在美國,直到1978,要求政府官員公開財產、個人收入及其來源的“陽光”法才被國會正式通過,讓普通民眾來監督這種屬於基本道德規範的“陽光”法。美國女作家哈裏特·e·比徹·斯托於1851年出版的《湯姆叔叔的小屋》描寫了美國南方奴隸的苦難,揭露了南方奴隸制的殘暴。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受到美國北方廢除奴隸制強烈呼聲的鼓舞,稱斯托夫人為“引起壹場大戰的小婦人”。”[2]事實上,引起壹場大戰的並不是這個小女人,而是司各脫訴桑德福德(1857)的司法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奴隸不是美國公民,並以違憲為由廢除了旨在限制奴隸制擴張的密蘇裏妥協案1820。這壹判決不僅從憲法高度維護了奴隸制,而且加劇了本已尖銳的南北矛盾,阻斷了以妥協方式解決南方奴隸制問題的道路,對內戰的爆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惡劣作用。斯科特案不僅被美國學者列為美國憲法史上最糟糕的案件,而且被認為是導致內戰的重要原因。那麽,被視為鎮國之柱的美國最高法院,為何會在今天做出如此荒謬的司法判決?為什麽被視為社會良知和公平正義化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會容忍和保護奴隸制這種不可思議的邪惡?這壹切都要從美國憲法中關於奴隸制和奴隸制的條款說起。(1)美國憲法有隱患。美國憲法於1789年生效,是人類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憲法。後人稱贊其為“上帝作坊的精巧之筆”、“人腦所能做出的最好的政治設計”。然而,承認奴隸制是這部憲法的致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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