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美國權利法案的背景

美國權利法案的背景

在美國憲法頒布生效之前,北美65,438+03個殖民地根據第二次大陸會議上提出並於65,438+07,865,438+0年批準的邦聯條例組成了壹個松散的聯盟。而按照邦聯條例運作的中央政府權力太弱,調節各州之間各種沖突的能力不足。費城會議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召開的,目的是糾正早在美國獨立戰爭勝利之前就明顯存在的嚴重問題。

會議於5月1787日至9月17日在賓夕法尼亞州費城舉行。雖然最初的原因只是為了修改邦聯條例,但以弗吉尼亞州的詹姆斯·麥迪遜和紐約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為首的許多代表從壹開始就沒有打算這麽做,而是打算組建壹個新的中央政府。會議在賓夕法尼亞州立法機關舉行,弗吉尼亞州的喬治·華盛頓被壹致推選為會議主席。在參與制憲的55名代表中,有許多開國元勛。托馬斯·傑斐遜當時是駐法國大使。他不能參加會議。他稱贊與會代表是“半神半人”的集合,但羅德島抵制會議,所以沒有派代表出席。

12年9月,弗吉尼亞州的喬治·梅森提議在憲法中增加壹項權利法案,馬薩諸塞州的埃爾布裏奇·格裏使這壹提議成為正式提案。然而,經過短暫的談判,各州代表壹致拒絕了這壹提議。當時反對《權利法案》的麥迪遜後來說,州《權利法案》中所謂的這類內容,只能提供壹種反抗暴政的假象。賓夕法尼亞州代表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後來認為列舉人民的權利是危險的,因為這將意味著沒有明確提到的權利將不存在,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84卷中也贊同這壹觀點。由於梅森和格裏已經結成聯盟反對新憲法,他們在會議結束前五天提出的動議自然被壹些代表視為拖延戰術。然而,這壹動議被迅速否決危及了整個憲法的批準進程。作家大衛·o·斯圖爾特(David O. Stewart)將《權利法案》原件的缺失稱為“壹級政治錯誤”,而歷史學家傑克·n·拉科夫(Jack N. Rakove)則稱之為“對未來批準充滿期待的制憲者的重大失算”。

* * *有65,438+03名代表在憲法完成之前退出了會議。在剩下的代表中,弗吉尼亞州的梅森、格裏和埃德蒙·倫道夫拒絕在憲法上簽字。剩下的39人簽署了最終草案,然後憲法根據自己的第七條被送往各州批準。費城會議後,壹些美國獨立戰爭的領導人,包括帕特裏克·亨利、薩繆爾·亞當斯和理查德·亨利·李,公開表示反對新憲法。他們被稱為“反聯邦主義者”。埃爾布裏奇·格裏寫了最受歡迎的反聯邦主義文章《尊敬的格裏先生的反對意見》,共印了46版,特別批評新憲法中缺少民權法案。許多人擔心強大的中央政府會對個人權利構成威脅,總統會成為事實上的國王。傑斐遜在給麥迪遜的信中也同意增加《權利法案》:“半條面包總比沒有好。如果我們不能保證我們所有的權利,那就保護那些我們能保證的權利。”

反聯邦主義者(可能是羅伯特·耶茨)用筆名布魯特斯寫道:

我們發現他們在第壹條第九款宣稱,除非發生叛亂,否則人身保護令特權不能中止,民權剝奪法案或追溯性法律不能通過,美國不能授予貴族頭銜。對於那些沒有明確保留的權利,需要例外的措施在哪裏?這部憲法中是否有任何地方賦予(政府)中止人身保護令、通過民權剝奪法案或追溯性法律、授予貴族頭銜的權力?當然不會有明目張膽的規定。唯壹能得出的解釋是,這些都是授予壹般權力的暗示,也可以說,所有《權利法案》中保證不被濫用的權力,都包含或隱含在這部憲法所授予的權力中。

布魯圖斯隨後直接針對制憲者做出了這樣的暗示:

政府不應該擁有如此廣泛和不受限制的權力,而應該只擁有明確限制的權力。所以很清楚的壹點是,我不禁懷疑,那些試圖讓人們相信,與各州憲法相比,在這部憲法中做出這樣的保留是不必要的人,是在故意欺騙妳們,讓妳們完全順從。

憲法的支持者被稱為“聯邦主義者”。在批準憲法的大部分時間裏,他們反對權利法案,部分原因是該法案在程序上的不確定性。麥迪遜反對將其納入憲法。在《聯邦黨人文集》(這是壹系列宣揚聯邦黨人立場的論文)第46卷中,他指出,州政府對個人自由給予了足夠的保護。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84卷中也說:“從每壹個理性的觀點和實際的使用來看,憲法本身就是壹部權利法案”。他認為,批準憲法並不意味著美國人民放棄他們的權利,沒有必要用《權利法案》來保護他們:“嚴格來說,人民在這裏沒有放棄任何權利,他們保留了所有權利,他們不需要(在憲法中)專門保留這些權利。”批評家指出早期的政治文獻保護了特定的權利,但是漢密爾頓堅持認為憲法是根本不同的:

《權利法案》源於國王與大臣之間的協議,保留了壹些特權,這些特權不會交給王子。比如英國國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就保障了貴族的權利。

帕特裏克·亨利的主張恰恰相反。他認為立法機關必須清楚地知道“人民保留權利的邊界”...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將認為人民自願放棄權利,而不是以暗示的方式指責他們放棄權利。”喬治·華盛頓在1788給拉斐特侯爵的信中寫道:“馬薩諸塞州的會議通過了整個憲法,但提出了壹些具體的修改和解釋來解決爭端。”來源:國會圖書館。

從1787到12到1788到1788,特拉華州、賓夕法尼亞州、新澤西州、佐治亞州和康涅狄格州相對順利地批準了憲法。盡管賓夕法尼亞州有少數議員反對批準憲法,但他們的意見廣為流傳。相比之下,馬薩諸塞州的會議激烈得多,甚至聯邦黨眾議員弗朗西斯·達納(Francis Dana)和反聯邦黨人埃爾布裏奇·格裏(Elbridge Gerry)也因為後者當時被禁止發言而大打出手。最後,在獨立戰爭英雄、反聯邦主義者領袖塞繆爾·亞當斯(samuel adams)和約翰·漢考克(john hancock)的斡旋下,僵局得以緩解,會議同意批準憲法,但同時需要提出修正案。這次會議提出的修正案包括死刑案件必須由大陪審團起訴,沒有明確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由各州保留。其中,前者成為第五修正案的壹部分,後者成為第十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在馬薩諸塞州的例子下,只有弗吉尼亞州和紐約州的少數聯邦黨人也通過將憲法批準與提出修正案聯系起來,在各自的會議上成功批準了新憲法。弗吉尼亞會議的法學教授喬治·韋斯(George Weiss)領導的壹個委員會向聯邦國會提出了40項修正案,其中20項列出了個人權利,20項列出了各州的權利。後者包括對稅收和貿易控制等聯邦權力的限制。

壹些憲法批評家,包括馬裏蘭州的路德·馬丁,仍然反對批準。但他的前盟友,如紐約州的約翰·蘭辛,放棄了阻撓憲法批準程序。他們開始接受憲法中的缺點,轉而尋求修正案來解決這些問題。為了繼續留在聯盟中,原本支持“先修正(再批準)”的人在幾個州的會議上改為“(先批準)再修正”。紐約的反聯邦主義者向各州發出“通函”,提議舉行“先修正(再批準)”的第二次制憲會議,但這壹倡議並沒有得到各州立法機構的太多支持。最終,只有北卡羅來納州和羅德島州堅持要等到國會提出修正案後再批準憲法。

根據新憲法第7條,只要13個州中有9個獲得通過,新政府就將在這些州開始運作。經過長達壹年的各州批準戰,邦聯國會於9月1788日核實新憲法已獲批準,新政府在11個州正式成立。邦聯國會指示新政府於3月的第壹個星期三在紐約召開會議,聯邦政府於3月4日開始運作,1789。

  • 上一篇:臨汾市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條例
  • 下一篇:男生相親的七大禁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