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規定規定了解決“個人”或“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問題的法律規則,服務提供者因其服務受到損害時,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服務方因服務受到傷害時如何承擔責任並不明確。
根據勞動關系的性質及相關法律原則和規定。作者認為:勞動關系是在單位和個人之間形成的。服務者因勞務受到傷害時,單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工傷保險條例》)承擔賠償責任。
下面詳細分析
壹、相關法律規定及問題的提出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第1192條內容相同。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本身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原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此時,法院在審理勞動關系中的服務提供者在個人之間受到損害的案件時,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雙方的過錯劃分責任賠償。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受害的案件時,適用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壹條第壹款,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民法典的生效,人身傷害的司法解釋也進行了修改,其中刪除了第11條。然而,《民法典》沒有具體規定如何處理這種情況。法院在審理單位或個人在勞動關系中受到勞動者侵害的案件時,沒有適用的法律規定。如何處理這種情況成了壹個問題。
第二,分析勞動關系和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
實踐中,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三種法律關系: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和合同關系。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理合同關系之間相關問題的規則。這裏分析壹下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的性質。筆者認為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在本質上沒有區別。詳情如下:
首先,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在於,勞動者不符合勞動關系中壹方的要求,多為退休或退職。這裏的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不是由這兩種關系的自然屬性形成的,而是由相關法律法規的起草形成的。例如,62歲的人和根據現行法律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如果法定退休年齡改為65歲,那麽這個人和單位形成的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自然,他們之間問題的處理受勞動法律和法規的管轄。可見兩者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
其次,無論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從管理的角度來說,單位對個人的個人控制力很強;每個人都必須服從單位的管理。壹般來說,在勞動關系中,單位對勞動者的控制權更大。這種差異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勞動法規造成的。其實從自然的角度來說,兩者並沒有什麽區別。在人人都必須服從單位管理這壹點上,勞動關系和勞資關系沒有區別。所以,既然在這個角度上沒有根本的區別,那麽,從這個角度來談責任,在這兩種關系的情況下,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當然不應該是不同的。
第三,無論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從交易對象來看,個人向單位提供的是勞動,單位支付的報酬是個人勞動的對價。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是由於法律的規定,這兩個單位和個人之間的交換是勞動,沒有區別。
最後,原人身傷害司法解釋曾將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並列,說明兩者沒有本質區別。原人身傷害司法解釋第十壹條規定了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相關問題的處理,最後壹款明確規定“本條規定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充分說明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沒有本質區別。
總之,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勞動關系和個人與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的區別是由於法律規定的不同,兩者沒有本質的區別。
三、責任單位為受害人提供服務是否符合法律原則和精神。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個人和單位形成的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那麽,當服務者因服務受到傷害時,責任應參照勞動關系確定的規則,即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不僅符合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要求,也符合相關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用人單位包括所有可能與個人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例的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雇工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這包括幾乎所有能與個人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例外的是國家機關,但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樣適用於因公受傷的公務員,由國家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從主體來看,任何單位對其人員的工作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確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要依法承擔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責任。其實也包括國家機關公務員。只要是工傷,單位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基本的法律原則。結合前面對勞動關系的分析,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沒有本質區別。個人在完成單位的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的,參照勞動關系的歸責原則,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是符合法理和精神的。
因此,在沒有相關法律明確服務者因服務受到傷害時的責任時,應參照勞動關系確定的規則,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當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時,因服務受到傷害的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是壹個問題。在這裏,我們只需要解決兩個單元之間的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按照締約關系規則處理,定作方不承擔責任。服務者的損害責任由提供服務的單位按上述規則承擔。
筆者建議主管部門盡快啟動立法程序,明確規定解決這壹法律關系的規則,防止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