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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標和美國商標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商號和商標的區別如下:1。不同商標的註冊申請是要嚴格遵守《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的,所以與註冊商標相關的權利受《商標法》保護。商標權屬於知識產權,受法律高度保護。國家沒有制定專門的商號法律,商號主要依據《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商號權屬於姓名權,受法律保護略少。第二,不同商標的作用主要是用來區分商品,代表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附著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商號主要用於區分企業,代表制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聯系在壹起存在。第三,適用範圍不同。《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期限為十年。商標專用權沒有地域限制。商標專用權有全國範圍,甚至可以擴展到全球範圍。商號權沒有法定期限,會讓企業生死與共;商號權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管轄地理範圍內有效。第四,註冊原則不同。我國商標註冊實行“自願註冊和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原則,規定除藥品和人用煙草制品外,其他商品是否申請註冊商標遵循自願原則。商號註冊適用“強制註冊”原則。企業商號的取得必須經有關部門登記,未經登記的商號不得使用。

法律客觀性:

商標國際註冊是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議定書》(以下分別稱協定和議定書)進行的商標註冊。國際註冊商標可以通過領土延伸在協定、議定書指定國直接受到法律保護,從而與商標在這些國家逐壹註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該協定有40多個成員國,主要是中國、阿爾及利亞、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荷蘭、保加利亞、埃及、西班牙、法國、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摩洛哥、摩納哥、蒙古、葡萄牙、朝鮮、羅馬尼亞、聖馬力諾、蘇丹、瑞士、越南、古巴等。議定書有十多個成員國,主要是中國、西班牙、英國、德國、丹麥、挪威、芬蘭、瑞典、古巴、捷克、朝鮮、摩納哥、波蘭。商標權是嚴格地域性的,在任何國家獲得的權利只能在任何國家得到保護,其權利在其他國家不被承認。隨著中國對外經濟交流的日益增多,中國企業的商標附著在企業的產品上,不斷走向世界。為了在銷售這些商標的國家保護這些商標,必須以某種方式履行某些程序。目前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直接向東道國申請商標註冊;第二種是通過商標國際註冊的領土延伸。(1)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和在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時,壹般應委托所在國的商標代理人。這壹方面是因為大多數申請人不具備所申請國家的商標法律知識,不了解申請的具體程序;另壹方面是因為大多數國家規定非本國國民必須委托本國商標代理人申請商標註冊。至於委托哪個代理人,由申請人自己選擇。申請人可以委托自己申請國家的貿易夥伴,也可以自己做。目前很多企業願意接受的是委托工作所在國的涉外商標代理機構。因為這些機構與很多國外的商標代理機構建立了合作夥伴關系,委托其所在國在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既簡單又令人滿意。委托這些機構時,只需出具相應的委托書,提供相應的商標圖案(有時不在字標中),並註明必要的商品範圍即可。如果申請人委托國外的貿易夥伴代為辦理,雙方應簽訂協議,聲明以我們的名義申請註冊,以防止商標權半途而廢。(2)商標國際註冊和領土延伸中國分別於1989、10和1995、12年6月4日成為該協定和該協定的成員。因此,中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國際註冊,在協定或議定書成員國獲得商標的法律保護。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必須向商標局提出,手續可以由代理人辦理,也可以自己辦理。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已經在中國申請註冊或者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其國際註冊申請中規定的商品可以超出申請註冊時規定的商品範圍或者其註冊核準的商品範圍。商標局收到申請書及必要的附件和費用後,將把有關申請文件送交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由其辦理商標註冊。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後,對商標進行註冊,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書,並通知指定保護的國家限期進行審查(協定成員國為壹年,議定書成員國為十八個月)。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國際註冊並不產生專有權,也就是說,註冊人的商標不能在成員國直接得到保護。只有當註冊人在成員國申請保護,且被請求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駁回其保護請求時,國際註冊商標才能在該國享有與國內註冊商標同等的權利。在成員國對國際註冊商標的保護被稱為商標國際註冊的領土延伸。如前所述,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延展申請未被成員國駁回,商標才能在該成員國得到保護。申請國際註冊時可以提出延期請求。如果在申請中寫明申請保護的國家名稱,如法國和德國,國際局將在國際註冊核準時通知上述兩個國家進行審查。延期申請也可以在商標國際註冊後提出。如果在註冊五年後請求西班牙保護,國際局將要求西班牙在收到申請後的規定期限內作出復審決定。逾期不駁回的,該國際註冊商標的效力延伸至西班牙,註冊人享有該商標在西班牙的專用權。需要指出的是,每當申請領土延伸時,協定成員都要求中國妹子註冊的領土延伸商標必須是在原產國註冊的商標,而議定書成員則不要求這樣。協議規定的商標國際註冊有效期為10或20年,兩個有效期由申請人自己選擇,當然繳納的費用不同;議定書規定的商標國際註冊有效期為十年。不管有效期是多少年,到期都可以續展。否則,國際註冊雖然有效,但領土延伸因為沒有續展而無效,使商標失去保護。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只需要壹種語言(英語或法語)、壹種費用、壹種貨幣(瑞士法郎)和壹種表格,因此通過商標國際註冊的方式在國外獲得商標保護既節省了費用又節省了時間。遺憾的是,目前《協定》和《議定書》的成員國仍以發展中國家為主,美國、日本等壹些主要發達國家尚未加入《協定》或《議定書》,因此仍需在這些國家逐壹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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