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民事糾紛1:如何處理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1:如何處理民事糾紛?

1.證明:出示和出示證據,或出示證據證明某事或情況,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2.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義務為其主張收集或提供證據,有責任用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其主張,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成立的風險。舉證責任制度的最早出現與古羅馬法時代。在德國普通法時代,確立了壹般原則,即原告就其訴訟事由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就其辯護的事件的事實提供證據。並把宣誓制度作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的配套和補充制度。

它的實施彌補了當前民事訴訟證據立法的不足。規範了民事審判實踐,為進壹步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礎。

3.上訴期限: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壹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向上級法院上訴時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時間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民事判決十五天,民事裁定十天。期間的最後壹日為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順延至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結束的次日。

4.舉證期限: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指定的當事人有效舉證的期限。舉證時限是限制當事人上訴和訴訟的行為。當事人未在法律規定或者仲裁委員會、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逾期未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將不組織質證。因此,不需要對逾期證據是否實際作為判決依據進行質證。此外,《證據規定》還明確,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如果不是新的證據,不予采信。《證據規定》中確定舉證期限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當事人協商,另壹種是人民法院指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期限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有效期限和計算方法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對此規定仍有不同意見。

5.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訴權:完整的內涵包括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兩個方面。

程序意義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實質意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中的特定法律地位或特定法律效力。

根據法律性質,程序訴權也稱為起訴權,其內容是起訴要件。從實質意義上講,訴權就是要求法院運用特殊的審判手段強制執行的權益。權利主體從實體法律關系發生時起,就享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然而,為了實現這壹權利,還必須有上訴的程序性權利。

訴權的基本特征:①訴權的行使必須以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為依據;(2)由爭議雙方平等享有;(3)其行使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④其內容包括訴訟權利和滿足訴訟請求的權利。

7.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懲戒性的)。它是平等主體之間處理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壹切違背這壹理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分為兩部分:壹是關於財產關系,二是關於人身關系。其解決機制包括自助、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

特點:民事糾紛是指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規訓性),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壹切違背這壹理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分為兩部分:壹是關於財產關系,二是關於人身關系。其解決機制包括自助、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

表現形式: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難免會產生各種民事糾紛,如離婚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著作權糾紛等。如果民事糾紛得不到妥善解決,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還會影響第三人,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各國都非常重視民事糾紛的解決,並建立了相應的制度來處理民事糾紛。

解決機制: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是指消除民事糾紛的環節及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解決制度和方式的不同,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自助包括自決、和解和自我心理調節。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維護自身權益。自決是指爭議的主體憑借自己的力量被對方服從。和解是指相互妥協和讓步。可以完全解決糾紛,文明但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 *相同的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解決糾紛,沒有第三方的參與,沒有任何規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壹個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

調解是指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來到糾紛雙方中間進行調解和談話,用壹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說服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不具有嚴格的規範性,但在合同意義上是有效的。仲裁是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審理爭議並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是,仲裁和調解壹樣,也是基於雙方的意願。只有爭議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才能開始。

(3)公共救濟

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審判、判決和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在動態上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在靜態上表現為因訴訟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有國家強制力和嚴格標準化的保證。

8.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益或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活動。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特殊案件,以及這些訴訟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壹般來說,當妳的人身和經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可以通過打民事官司來懲罰民事侵權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的特點(1)公權:與調解、仲裁等其他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手段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⑵強制性:強制性是公共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體現在案件的受理和判決的執行上。調解和仲裁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只要壹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仲裁就無法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不管被告願不願意,訴訟都會發生。訴訟外履行調解協議的依據是

取決於當事人的意識,不具有強制性,法院的判決也不壹樣。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3)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都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實施訴訟。違反訴訟程序往往會導致壹定的法律後果。

如果法院的判決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就失去了訴訟代理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雖然仲裁也需要按照預設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有較大的程序選擇權。

民事糾紛和民事訴訟

解決民事糾紛的制度主要有三種:調解是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對糾紛雙方進行調解和會談,用壹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說服沖突雙方,促使其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由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審理爭議並做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是,仲裁和調解壹樣,也是基於雙方的意願。只有爭議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才能開始。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審判、判決、執行等手段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在動態上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在靜態上表現為因訴訟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之壹,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主體。它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實用性強,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事訴訟證據: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1)客觀性是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客觀存在。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幻、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在客觀世界中,並能被人們所認識和理解。因此,壹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評估人員提供科學、客觀的評估結論。另壹方面,要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時客觀全面,不允許先入為主;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證據,應當客觀。⑵關聯性是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所要證明的事實有內在聯系。也就是說,只有有助於認定要件事實的事實材料才具有法律意義。這種事實材料的關聯性壹般表現為兩種形式:直接聯系,如事實材料本身所反映的事實是待證事實的壹部分;間接聯系,如事實材料中反映的事實,可以間接證明壹個待證明事實的成立。(3)合法性是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證據的取得、提供、審查、保全、鑒定、質證等適用的過程和程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形式可以分為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壹)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記錄的內容或者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這種文章被稱為書證,不僅是因為它的出現是以書面形式出現的,更重要的是它所記錄或表達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具體表現形式,常見的合同、單據、票據、商標圖案等等。所以書證的主要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是各種物品。書證是民事訴訟中廣泛使用的壹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二)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格、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通過其外在特征和自身屬性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物證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異性。物證作為壹種客觀具體的物品和痕跡,有其獨特的特征,是專門針對某壹特定對象的。所以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類似物品代替,否則不能保持原有的特征。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物證必須提交原件。”只有在確實難以提交原件的情況下,“可以提交復印件和照片”,但提交的復印件的所有特征必須與原件相同,照片只能反映原件的真實情況。這些復制品和照片只是對原件進行固定和保存的方式,原始物品和痕跡仍然作為物證,而不是復制品和照片。(三)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存儲的信息和數據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雖然形象生動,便於使用和保存,但由於視聽資料可以通過拼接的方式偽造和轉化,因此不能作為絕對可靠的證據。所以視聽資料需要全面的復習和分析。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人民法院審查視聽資料,應當查明視聽資料的來源、錄制時間和地點、錄制內容和目的、參與錄制的人員、錄制的圖像和聲音是否真實以及視聽資料的保管和保管情況。任何被竊聽、竊錄、編輯、篡改或內容扭曲的視聽資料,都不能作為訴訟證據。(四)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應當事人請求,經法庭傳喚出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即所有知道案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證言有三個特點:第壹,證人證言是由了解案件事實的人提供的。第二,證人證言只包括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誌的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第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受多種因素影響。作為自然人,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所以,證人的證言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法官要盡可能用其他證據來確認。只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人證言有兩種形式:(1)口頭形式是指證人向法庭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這種形式是證人證言的基本形式。在審判實踐中,證人大多向法庭進行口頭陳述,證人作證主要是通過出庭接受口頭詢問,主要是為了便於當庭質證和確認。根據證據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須具體說明,以便法院可以傳喚證人。雖然當事方沒有提出申請,但法院可以主動傳喚證人,以便查明案件的某些事實。(2)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陳述已知的案件事實。證人作證的原則是出庭接受口頭詢問,但如果“證人確實難以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書面證言應當當庭宣讀,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但需要註意的是,書面證言不應被視為“書證”,而是“證人證言”的壹種表現形式。

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聽到和目睹的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信息,即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和有爭議的事實。只要證人提供的證言能夠清楚地陳述這些事實,就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做出主觀評價。因此,證人陳述的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也不能將證人的分析理解或者法律評價作為證據。證人證言應該是妳親身的所見所聞。如果是別人看過或者聽過的所謂道聽途說的證言,就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證人證言時,還必須查明證人的身份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然後,認真分析研究證人的主客觀因素。至於證人的主觀因素,要考慮他的文化水平,他對事物的認識,他的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就其客觀因素而言,要考慮證人當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在分析判斷證人證言時,應當綜合分析研究全部案情和其他證據。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證言的真實性和有效性。⑸當事人陳述是指在訴訟中,當事人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的陳述具有真真假假的特點。因此,法官在使用該證據時,應當註意防止將虛假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陳述可靠性的判斷,必須以全部案件和其他證據為依據。在判斷承認時,必須考察承認是否是當事人自願的。如果存在欺詐、惡意合謀、重大誤解的情況,就無法確定認定的效力。[6]評估結論

鑒定人是指被聘請或者委派,運用自己的專長,對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進行科學研究,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的人。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壹般認為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鑒定人是法官的幫手。在國外,壹般將專家納入證人範疇,稱為專家證人(7)。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壹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者物體親自進行勘驗、拍照、測量的行為。對檢查情況和結果的記錄稱為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壹種獨立的證據,也是壹種固定和保全證據的方法。勘驗筆錄是用文字、圖表等記錄的內容來說明某壹案件的事實。

  • 上一篇:沒有勞動合同,沒有保險,老板也不會給我們簽勞動合同。我該怎麽辦?
  • 下一篇:南寧有多少社保局?它們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