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刑事訴訟的模式主要包括

刑事訴訟的模式主要包括

法律主觀性:

我國刑事訴訟的主體包括三類:壹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安全部門、監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二是訴訟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第三,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法律客觀性:

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1.被害人: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除享有其他當事人享有的部分訴訟權利外,還享有壹些特有的訴訟權利:①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二)有權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檢舉、控告,請求有關機關立案;③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有權了解原因,可以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由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予以糾正;(4)人民檢察院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6.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2)被害人的訴訟義務:①向公安、司法機關如實陳述案件事實;(2)接受公安、司法機關傳喚,按時出庭;(3)遵守法庭秩序,當庭接受質詢,回答問題。2.自訴人:在自訴案件中,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自訴人承擔指控的職能。(1)自訴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有:①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2)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③與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訴;4 .接受調解(具體案件);⑤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6.申請退出;7.法院受理案件後,因客觀原因無法取證的,應當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八)提起上訴;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⑩對生效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再審等。(2)自訴人的主要訴訟義務是:①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2)捏造事實和證據要承擔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自訴人應親自參加訴訟。《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補充規定,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駁回起訴。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對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兩種稱呼。在公訴案件中,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被刑事起訴的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稱為“被告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享有壹系列訴訟權利的訴訟當事人,居於當事人的地位。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處於被告人的地位。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也可以是重要的證據來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根據其性質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分為辯護權和救濟權。辯護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反駁檢察機關的指控,抵消自己控訴的效果而享有的訴訟權利。救濟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請求另壹專門機關審查、變更或者撤銷國家專門機關對其作出的行為、決定或者判決的訴訟權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辯護權主要包括:①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二)有權由本人或者辯護人幫助辯護;有權根據法律條件獲得法院指定的律師的法律援助;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有權委托其他辯護人為其辯護;(三)有權拒絕回答調查人員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四)自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⑤有權在開庭前10天收到起訴書副本;⑥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向證人、鑒定人提問,辨認、鑒定物證,聽取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對上述書面證據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⑦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對證據和案件發表意見,互相辯論;有權向法庭進行最後陳述;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等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濟權利主要包括:①申請回避的權利,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的權利;(二)有權對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撤銷;(四)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有權申請取保候審;⑥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等等。⑦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判決和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①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有罪;(二)由人民法院公開審判;(3)得到人民法院獨立公正的審判;(四)在刑事訴訟中,不得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進行訊問;⑤未被采取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由調查人員實施,且不受調查人員的非法搜查和扣押;⑥上訴時不得加重刑罰,等等。(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①符合法定條件的,采取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傳喚等強制措施;(二)接受偵查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三)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四)承擔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按時出席和接受庭審;⑤遵守法庭紀律,服從法官指揮;⑥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生效的裁定和判決。4.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兼訴權利主要包括:①申請回避;(二)參加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調查和辯論;(三)委托訴訟代理人;(4)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上訴。附帶民事的原告人有請求賠償和撤銷的權利,有請求調解達成和解的權利。(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案情,接受調查和審理,執行附帶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有義務為索賠提供證據。5.單位當事人(1)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高法院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理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單位其他負責人應當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解釋》還規定,在審判階段,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同壹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請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被通知出庭的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傳喚。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與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作了如下特別規定:單位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出庭的義務。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受理單位犯罪案件時,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傳喚。專門機關有權對單位財產采取特別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14條:“為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先行查封、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被告單位也可以提供擔保。”(2)單位被害人壹般是自然人,但單位也可以成為被害人。單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與作為被害人的自然人基本相同。

  • 上一篇:幹凈的海報背景——如何簡單畫出幹凈的手抄報
  • 下一篇:妖精的尾巴有幾季幾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