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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是什麽?

代扣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扣除後,匯給稅務機關的壹種納稅方式。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扣繳義務人介於征稅主體和被征稅主體之間,具有特殊的地位。壹方面,扣繳稅款時,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另壹方面,稅收上繳國庫,就代替了納稅人的義務。納稅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和代扣所得稅采取代扣代繳的形式,旨在控制分散、難以控制的稅源來源,加強國家稅收管理,穩定國家稅收收入。從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入手,為讀者總結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扣繳情況,使扣繳範圍更加明確。

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那麽,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是什麽?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主要涉及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根據稅收征管的實際需要,代扣代繳零星的、難以控制的稅源,如個稅、房屋租賃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時,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上述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款支付、轉賬支付和有價證券、實物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工商所得稅

近年來,《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對外經營時如何代扣代繳稅款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同時政府部門也出臺了相應的規定,對境內企業對外支付時如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在源頭扣繳,以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和勞務應繳納的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對外支付實行源泉扣繳,規定了兩種源泉扣繳的範圍,即法定扣繳和指定扣繳。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法規定,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指的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是否有義務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和勞務應繳納的所得稅,取決於稅務機關規定的情形。增值稅(?營改增?)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 * *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 * *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其代理人為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收款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建設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中國人民* * *和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機構的,其代理人為文化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對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壹)中國境內的人和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的通知》(國稅發[1998]49號)第二條規定,獨立礦山、聯營企業和其他購買不征資源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適用範圍為:未征資源稅的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外購礦產品。

綜上所述,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履行會面臨壹定的法律責任。比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因扣繳而未能追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未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再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壹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因此,經營者應註意在交易中什麽情況下會成為合法的扣繳義務人,並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但筆者認為,稅收法律法規是強制性規範,中國是壹個法定國家。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法律位階原則,面對稅務機關要求的缺乏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扣繳義務,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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