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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因此,工傷保險是強制性的。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法定獎勵保險,其適用範圍是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特殊勞動者群體,即在施工現場從事高空作業、深基坑作業、爆破作業等危險作業的施工人員。雖然這些工人可能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但法律鼓勵建築企業為他們重新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使他們依法獲得比其他職工更多的權益保障。壹、工傷保險規定2010 12月經期後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我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壹)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組成。工傷保險費費率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在每個行業確定若幹費率檔次。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生產流動性大的跨地區行業,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支付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經營、建設或者裝修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被認定為工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1)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部隊,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具有上述(1)、(2)情形的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發生上述第(三)項情形的,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壹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符合上述條件的職工,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自殺。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上述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該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交以下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三)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傷殘等級,最重等級為1,最輕等級為10。自理障礙分為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職工醫療的相關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納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2)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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