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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財政資助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文件目錄

長沙市貸款建設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本市貸款建設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財政出資的城市道路橋梁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車輛通行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道路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征收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車輛通行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車輛通行費的範圍、期限和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免征車輛通行費。

第六條在本市登記上牌的機動車,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記上牌並長期(三個月以上)在本市市區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每年壹次性繳納車輛通行費。

外地註冊的機動車進入長沙市區道路,每次都要繳納車輛通行費。經常進入市區,可以選擇每年繳納壹次車輛通行費,也可以選擇每次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七條按年度繳納車輛通行費的,必須在每年4月1前辦理繳費手續;新車應自購車當月起繳納今年剩余期限的車輛通行費。對按年繳納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征稽機構應當向車主出具車輛通行費繳納憑證。

車主應隨車攜帶車輛通行費繳納憑證,以備查驗。車輛通行費繳納證不得轉借、冒用、塗改或偽造。

車輛通行費繳費憑證遺失的,應當提出書面補領申請,憑繳費發票辦理掛失手續,經核實後補發車輛通行費繳費憑證。

第八條已按年繳納車輛通行費的機動車換證的,車主應當自換證之日起30日內到征稽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已按年繳納車輛通行費的機動車報廢轉移到外地的,車主可憑報廢或轉移證明和繳費發票到征稽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從次月起退還本年度剩余年限的車輛通行費。

第九條分次繳納車輛通行費的公路,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站(點)代為征收。入場(點)壹次收費。車輛通行費繳費憑證必須保存至出口(點),並在5日內有效。超過5天的,每5天收取壹次車輛通行費,不足5天的,按5天計算。

第十條收取車輛通行費必須出具專用票據。車輛通行費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於償還城市道路建設貸款本息、路橋養護和征收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車輛通行費。

第十壹條車輛收費站(點)應當在醒目位置懸掛收費許可證,向社會公開批準文號、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目的和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車輛通行費的收取、管理、使用和貸款償還情況。

第十二條市價格、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通行費征收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收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征稽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可以在收費站(點)和經批準的稽查點對機動車繳納車輛通行費情況進行稽查,被稽查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拖欠、逃繳按年應繳納的車輛通行費的,除責令補繳外,從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期限起,每逾期0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

(二)使用塗改、偽造、冒用、借用的車輛通行費繳費憑證的,責令補繳規定的費用,並可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的罰款;出借車輛通行費繳納憑證的,處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規定按時繳納車輛通行費的,責令其補繳車輛通行費;強行駕駛車輛通過收費站(點)的,可處以應繳納車輛通行費5至10倍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代收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阻礙、圍攻、辱罵、毆打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負責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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