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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采取了什麽措施來解決華盛頓信中提到的問題?

美國憲法規定的所謂政府組織原則,是指“壹個政府為了實現其總體目標,在構建其組織體系時所遵循的基本準則”。1787年美國制憲會議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草案,經9個州批準後生效。建立了聯邦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制衡、代議制參眾兩院等政治制度。這些根據憲法設計的政治制度體現了美國的政府組織原則。自然人權理論認為人權來源於造物主或自然狀態,是不可改變的。英國的約翰·洛克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自然法為人類規定的基本權利。這是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傑斐遜的《獨立宣言》認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上帝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傑斐遜的自然人權繼承了洛克的思想,他用“追求幸福”來代替財產權,使歐洲的自然權利思想更適合美國的現實。美國人認為,追求幸福是人類行為的動機,是社會的事業。每個人追求幸福的能力和機會都是平等的。這種思想壹方面是由於美國移民渴望獨立和自由的要求和精神;另壹方面是因為美國幅員遼闊,為個人充分施展才華提供了空間和可能。傑斐遜首次以簡潔的語言將自然權利原則寫入《獨立宣言》的政治綱領性文件,不僅集中表達了美國人民的革命訴求,而且以政治綱領的形式肯定了17和18世紀以來的西方自然權利思想。意義重大。事實上,早在聯邦憲法制定之前,許多州就有了“權利法案”。美國第壹部《權利法案》於6月1776日由弗吉尼亞州制憲會議通過,將《權利法案》加入憲法是美國人的倡議。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列出,包括以下四個方面:(65438 (2)保護公民不受警察和法院的任意行為;(三)保護未列舉的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4)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和平時期任何部隊都不能駐紮在住宅裏。天賦人權的觀念深深植根於美國人的心中、法律和傳統中。盡管有其資產階級的局限性,但與只講人民對君主忠誠的義務,不講人民權利的封建社會相比,無疑是壹大進步。人民的主權和政治權力是有限的。人民主權或主權在人民手中。英國的詹姆壹世主張“君權神授”。獨立戰爭前夕,美國殖民地的政治思想家根據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性和契約論理論,認為政府建立在“被統治者同意”的原則基礎上。主權的重心在於人民,君主是最高權力的擁有者。《獨立宣言》中提到,為了保障人權,“人民只在自己中間建立政府,政府的合法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並進壹步提出,壹旦政府破壞了這些目的,“人民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新政府”,即“人民有權革命”。美國憲法的序言表達了人民主權論:“我們合眾國的人民,為了建立壹個更加完善的聯邦,確立正義,確保國內和平,提供共同防禦,促進公共福利,使我們自己和後代享受自由和幸福。這部憲法是專門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的”。與人民主權原則相聯系的是“有限治理”原則,也稱為“有限政府原則”。因為治理來源於主權,治理是有限的。人民是主權者。政府的合法權力來自人民,人民建立政府是為了保護他們的自然權利。因此,在建立政府時,既要授予權力,又要限制權力。政府的權力只能由人民通過憲法來行使,不能由憲法來行使。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八款列舉了政府可以行使的權力,在其他條款中規定了禁止聯邦政府行使的權力。權利法案列出了政府不能侵犯的人民權利。都是“權力有限”原則的具體體現。英國阿克頓勛爵有句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孟德斯鳩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壹個永恒的經驗”,“為了防止權力濫用,權力必須受到權力的制約”。洛克的三權分立理論認為,國家權力有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立法權由代表人民的國會行使,行政權和對外權由君主掌握。孟德斯鳩繼承並發展了洛克的三權分立理論。他把國家權力分為三種,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立法權由國會行使,行政權由國王掌握,司法權交給法院。美國政治領袖如富蘭克林、傑斐遜深受其影響。"美國憲法的形成也離不開孟德斯鳩的影響."美國的制憲者們在憲法中精心設計了壹套具體措施,以確保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的實施。“立法、行政、司法都放在同壹只手裏,不管是壹個人、幾個人還是很多人,不管是世襲、任命還是自己選舉。可以公正地判斷,這是壹種政治上的濫用。”憲法由此在中央政府建立了平等獨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並規定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從而明確將三權授予三個獨立平等的部門。為了確保三個部門的獨立性和分離,《憲法》對國會議員、總統和法官的產生辦法和任期有不同的規定。雖然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但他們可以終身任職,品行端正,這對維護司法獨立尤為重要。憲法規定,總統任期內的報酬不得增加或減少,除彈劾和定罪外,總統和法官不得被免職。憲法還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政府文職官員。文職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聯邦政府的權力分散到三個部門,而不是集中在壹個部門。但是,如果分權是絕對的、不受約束的,仍然不能防止權力的濫用。如果分權不能是絕對的,那麽三個部門就必須分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平衡。在制定者看來,只有三權分立、制衡,才能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保障人民權利。因此,憲法在保障三權分立和獨立的同時,為三個部門之間的制衡提供了許多規定。議會不能行使推翻內閣的權利,總統也不能解散議會。總統有權任命內閣成員,但必須得到參議院的批準;如果總統有違憲行為,議會可以向總統提出彈劾案,如果彈劾成功,總統必須下臺;議會有立法權,但法案需要總統簽署,總統有否決權,但如果議會第二次多數通過,總統無權否決該案;總統有權任命和罷免最高法院的法官。院長壹經任命,不得隨意罷免,獨立行使司法權。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法案、總統及其內閣的法律和法案。如果最高法院裁定壹項法案或法令違憲,它應該被廢除。權力的制衡也體現在國會兩院的設立上。富蘭克林認為立法是公意的體現。立法權不應下放給相互制約的兩院,主張壹院制。漢密爾頓主張兩院制,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眾議院應該受到由富人和名門望族組成的參議院的制約。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實行了200多年,限制了政府的權力,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權利,發展了民主。政府治理社會的依據是什麽?與“權力有限”相聯系,必須實行法治,而不是人治。作為壹種政治理論,法治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早在古希臘,亞裏士多德就論述了法治的思想。他在《政治學》壹書中提出了“由最好的個人統治還是由最好的法律統治”,哪種方式更有利的問題,並闡述了法治優於人治的原因。他認為人是有情感的。法律是很多人制定的,每個人都能比任何個人做出更好的判斷,腐敗也不容易發生。在壹人統治的君主政體下,如果王位繼承人是壹個平庸之輩,必然危及整個國家,法治的推行也就無從談起。到17-18世紀,“法治”在歐洲廣泛興起。以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為代表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法治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的政治經濟要求,表現了反對封建帝制的民主思想。他們認為法治的目的是保障個人自由。法律不僅要約束老百姓,也要約束統治者。其根本原則是約束權力,即限制政府的權力。美國的制憲者深受啟蒙運動的影響。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鬥爭中,他們用法治原則譴責英國統治者的越軌行為。美國人憎恨人治。《獨立宣言》第二部分列舉了英王在北美對13殖民地人民的27項壓迫罪行。美國的制憲者認為,法治意味著首先制定的法律,尤其是憲法,必須是好的法律,即保護社會和公民權利的法律,這些法律在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政府機構、官員和人民都必須遵守這些法律。其次,憲政的目的是通過法律保護公民的自由權利不受侵犯;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給予每個人平等的法律保護”。代議制的原則是主權在民,但對於美國這樣壹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來說,直接民主是不現實的,制憲者們因為害怕民主“多數人暴政”的缺陷而采用了代議制民主。早在古希臘,亞裏士多德在論述政治制度問題時,就提到了壹種極端的民主。在這種民主制度下,壹切政治事務都由公民大會決定,群眾的臨時決議和命令取代了法律的權威。這種民主類似於暴君的政權。在平民領袖的煽動下,它“暴力襲擊了中國的貴族公民”。亞裏士多德對極端民主的描述影響了美國建國者對民主政治的思考。美國的國父們,無論是激進的民主主義者傑斐遜、精英主義者漢密爾頓,都不同程度地意識到民主化時代的“多數人暴政”。參與制定美國憲法的麥迪遜是“釋放‘多數人暴政’幽靈的第壹人”。聯系戰後美國政府建設的緊迫任務,麥迪遜主要關註政府層面的“多數人暴政”。“多數人暴政”的根源在於民主社會的黨爭。黨派鬥爭是多數或少數公民因相同的利益或感情而團結起來反對其他公民或整個社會的利益。”政黨鬥爭的共同和持久的原因是不同的或不平等的財產分配”。政黨鬥爭的成分包括無產者和財產所有者、債務人和債權人等。在文明國家,由於人們天賦的多樣性,財產占有的不同決定了政黨鬥爭的必然性和客觀性。當壹個政黨在政府中構成多數時,大眾政府就會為了多數人的感受或利益而犧牲大眾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權利,從而形成多數人的暴政。麥迪遜在古希臘和意大利壹些小共和國政治實踐的基礎上,主張采用改良的現代民主政治形式——* *和政治制度來糾正大多數暴政的弊端。措施是:* *政府采用代議制。關於代議制的優越性,麥迪遜指出:“通過壹個經過挑選的公民團體,公眾的意見可以得到提煉和擴展,因為公民的智慧最能區分國家的真正利益。但是,他們的愛國主義和對正義的熱愛,似乎並沒有為了壹時的、局部的考慮而犧牲國家。在這樣的限制下,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人民代表發出的聲音比人民自己為此聚集起來,親自提出意見,更符合公共利益。“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本憲法所授予的壹切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在制憲者看來,只有代議制政府才能體現人民主權的原則,使人民通過選舉對政府行使控制權,防止‘多數人暴政’和‘過度民主’的原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即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實行聯邦制,這是壹種縱向分權制。麥迪遜認為:“人民交出的權力首先分配給兩個不同的政府。然後,每個政府分配的權力被分成幾個獨立的部門。”“兩個不同的政府”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縱向分權。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是分權的,兩者都有權在各自管轄範圍內自由行事。制憲者采用聯邦制而不是單壹制,主要是因為當時的政治現實使他們別無選擇。13國家是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願意過多的交出自己的主權。此外,還有北方資產階級和南方種植園主之間的矛盾,大州和小州之間的矛盾,聯邦黨人和各州權力集團之間的矛盾。只有采取聯邦制才能調和這些矛盾,這樣憲法才能由各州制定和批準。采取聯邦制是各種利益的妥協,表現在兩個方面:憲法規定聯邦與各州分權,為了克服邦聯的弱點,也強調聯邦的地位高於各州。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未授予合眾國或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應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這壹修正案提出了聯邦和州政府分權的原則:聯邦政府擁有“授予的權力”(“列舉的權力”或“明確的權力”),州政府擁有“保留的權力”。根據憲法,聯邦政府只能行使憲法明確授予的權力。然而,在實際政治生活中,聯邦政府可以根據最高法律解釋,即“默示權力”,從授予的權力中合理地派生出權力。授予的權力在憲法第1條至第4條中有規定,憲法第1條第8款規定,國會有權制定“所有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實施憲法授予的權力。這壹極其靈活的條款是聯邦政府隱含權力的憲法基礎,後來成為擴大聯邦政府權力的重要手段。

警官839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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