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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竊取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司法實踐中,壹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行為屬於扒竊。盜竊的對象是“個人財物”,這是扒竊與普通盜竊的明顯區別,而準確認定“個人財物”是否會危及犯罪對象的人身安全,是區分普通盜竊與扒竊的關鍵。實踐中,“隨身、隨身、隨身”三種觀點都是對“隨身財物”的空間限制,扒竊含義中“隨身財物”的認定應主要考慮對犯罪對象的潛在人身危險性。(不限於秘密盜竊)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列為盜竊罪的罪名之壹,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扒竊,就構成了犯罪,不管偷了多少財物。識別扒竊要把握兩個特征:壹是地點特征,即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還是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第二,扒竊的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當事人身上攜帶的財物,如口袋裏的錢包、手機,也包括隨身攜帶、伸手可及的財物,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背衣服裏的錢包。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對醉酒者盜竊的物品進行認定,特別是與扒竊有關的犯罪事實和行為,需要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根據掌握的證據進行處理。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其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三條【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三)導致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四)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4〕19號(2004年10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4)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條偽造、擅自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偽造、制造、銷售偽造、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二萬個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1萬個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偽造、制造或者擅自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兩個以上註冊商標標識五萬件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四條假冒他人專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專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額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冒他人專利兩項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以侵犯著作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復制品總數在壹千張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侵犯著作權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且復制品總數在五千張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六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視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七條有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相同商標,是指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不能區分,並對公眾造成誤導的商標。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產品說明書和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註冊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的標識,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的標識。第九條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所稱銷售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取得的全部違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明知”:(壹)明知其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替換、覆蓋;(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且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同類商品的;(三)偽造、變造商標註冊人的授權文件或者明知該文件是偽造、變造的;(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其他情形。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他人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第十壹條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第十二條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額,是指行為人在侵犯知識產權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經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對多次侵犯知識產權未受到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額、違法所得或者銷售額累計計算。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件”是具有完整商標圖案的標識。第十三條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第十四條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單項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條明知是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執照而為他人提供,或者為他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進出口代理等便利、幫助的。,應以侵犯知識產權罪的* * *行為人論處。第十七條此前發布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本解釋施行後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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