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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理念是什麽?

中國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如下:

人文主義

所謂人道主義,是指以保障人權為最高理念,體現以人為本、權利為本的價值觀,將私權視為人權的基本權利。人文主義是21世紀的人文主義。人文主義的民法典實際上是壹部私權神聖的民法典,這是民權法性質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充分確認民事主體及其民事權利的平等性,並確保民事權利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剝奪。具體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構建科學全面的民事權利體系,堅持除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以外的權利法定化,嚴格實行任意性,摒棄權利必須得到法律明確承認的僵化觀念;其次,平等保護不同主體的民事權利,確認私力救濟制度,完善公力救濟制度,實行徹底的全額賠償規則;第三,明確規定類推適用在民法中的價值及其司法適用;最後確認法院(法官)不得因法律無明文規定或法律不明確而拒絕審理。

(2)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體決定自己行為的自由,不受任何非法幹預。也就是說,民事主體要按照自己的意誌做出判斷,自主選擇,自主參與,自主行為,對自己負責。在法律不禁止的範圍內,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自由地設立、變更和終止各種民事權利和義務,當他們的權益發生爭議時,他們可以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意思自治概念本質上是私法中的自由概念和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模式對法律的要求。在市場經濟中,當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評判者。他運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識,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享受自己行為帶來的收益,承擔自己行為的風險。意思自治可以保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意誌自由,使其不受其他當事人的非法幹涉,也可以抵禦不當或越位的國家權力的幹擾,從而優化市場各種資源的配置,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進行。貫徹這壹理念,民法典應統壹協議、契約、合同三個概念,恢復民法通則中的契約概念,使壹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受意思自治規則的調整,全面貫徹契約(合同、協議)自由;在調整合同(契約)關系時,應設置盡可能多的任意性規範,使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優於任意性規範和法律推定條款。當然,這裏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3)利益平衡

利益公平是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主體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要符合公平的價值理念。利益平衡是古今中外立法和司法中的壹項基本規則,是民法精神和社會道德的要求。沒有利益的平衡,民法就不是民法。基於利益平衡的理念,民法典應首先確認公平、誠實信用、不濫用權利、公序良俗、情勢變更原則;二是保障交易安全,特別是加強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確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壹般規則;三是建立自然人法定債務免除制度,規定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如15)確實不能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主張債務免除;第四,在體現利益平衡理念的同時,要註意效率原則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意義,註意鼓勵交易、物盡其用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即制定所謂的“綠色民法典”。

(4)規範科學法律規範的科學性與法律適應現實和法律規範的通俗性之間的矛盾,壹直是困擾我國民事立法的突出問題。不顧法律本身的科學性,壹味遷就現實的立法觀,顯然是不值得的。所謂“法律越普及越好”的流行觀點也必須改變。當法律規範的科學性與通俗性發生矛盾時,應當摒棄法律的通俗性,保全法律的科學性。因為,法律再普及,還是挺專業的,最通俗的法律概念,比如合同、所有權、擔保、繼承、收養,壹般人很難準確理解。眾所周知,英美法是專家法,其法律規範主要存在於大量的案例文件中,壹般人很難知曉。但在英美等法治國家,普通人是如何表現的?確實值得我們深思。實際上,文本法並不等於生活法(實際在民間起作用的法律)。文字法再普及,也永遠達不到生活法的普及。基於此,民法典應該另辟蹊徑,用盡可能通俗的語言表達與人的基本私權相關的規範,而將科學作為其他規範的唯壹目標。秉承規範科學的理念,民法典也必須立足於中國現行法律規範,吸收國際通行規範。既要考慮到中國當前的現實,又要著眼於未來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省“法域”的統壹,即民法典的基本結構、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都要在未來四個法域統壹的框架下進行設計。

(E)民事和商業壹體化

民商合壹或民商分立是當代民法法典化的重大問題。從中國的歷史傳統、思維偏好和世界法律發展趨勢來看,中國民法典應以民商合壹為基本理念。堅持民商法合壹,本質上並不是輕視或否定商法的存在,而是考慮法律本身的規律性和邏輯性,體現了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人特殊地位的瓦解和民商法合壹。貫徹這壹理念,民法典應:①明確公開性、外在性、交易安全、交易速度和嚴格責任為基本規則;(2)確認非法人組織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規定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主要法律法規,甚至賦予合夥企業法人資格;③無民事主體與商事主體、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民事權利與商事權利、民事時效與商事時效之分,無商事法院或商事法庭;(4)明確國際商事慣例在民法淵源體系中的地位,適當吸收國際商事慣例的可行規則,直接規定在民法典中;⑤無需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則,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海商法、破產法、企業登記法、會計法仍作為單獨的民事法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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