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負擔行為而言,有追索權的保理(不真實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真實保理)是不同的。在無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商必須承擔受讓人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債權人只對債權的真實性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應收賬款債務人因破產或其他原因不能清償債務的,保理商不得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轉讓人)返還保理合同的融資款。應收賬款的債權人最終可以保留從保理合同中獲得的融資款。因此,無追索權保理合同本質上是壹種債權銷售合同。對於有追索權保理,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都傾向於認為其本質上構成壹種借款合同。由票據貼現商提供的融資是貸款合同的本金。債權轉讓起擔保作用,即保理商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貸款本息的權利由債權轉讓擔保。因此,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是借款合同與擔保相結合的約定,擔保的約定是債權轉讓的原因。
就保理的處分行為而言,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在無追索權保理合同和有追索權保理合同中具有不同的功能。
保理合同規範的性質是什麽?
1.保理是壹種典型的合同,“由保理商提供融資、管理或收取應收賬款、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支付擔保等服務的合同”,但不可忽視的是,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是其核心環節。我國壹般說,債權轉讓是壹種準物權行為,是壹種處分行為,獨立於原因行為,不屬於債權行為。縱觀保理合同的規則,會發現其內容並不局限於保理的負擔行為,還包括保理中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
2.就負擔行為而言,有追索權保理(不真實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真實保理)是有區別的。在無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商必須承擔受讓人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債權人只對債權的真實性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應收賬款債務人因破產或其他原因不能清償債務的,保理商不得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轉讓人)返還保理合同的融資款。應收賬款的債權人最終可以保留從保理合同中獲得的融資款。因此,無追索權保理合同本質上是壹種債權銷售合同。對於有追索權保理,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都傾向於認為其本質上構成壹種借款合同。由票據貼現商提供的融資是貸款合同的本金。債權轉讓起擔保作用,即保理商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貸款本息的權利由債權轉讓擔保。因此,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是借款合同與擔保相結合的約定,擔保的約定是債權轉讓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68條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壹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導致多個保理商主張權利的,已登記的應收賬款先於未登記的應收賬款取得;均已登記的,按登記時間順序取得應收賬款;未登記的,應收賬款應當按照轉讓通知中指明的因素取得,該轉讓通知首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既不登記也不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