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文章的主旨
本條是關於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壹般規定。
對文章的理解
該條是關於自然人可以以遺囑形式處分個人財產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是自然人根據遺囑對其死亡後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安排的壹般規定。
本條源於《繼承法》第16條,有四處修改:壹是將原條中的“公民”改為“自然人”。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與民主政治密切相關,是指具有壹國國籍的人。自然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是基於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其外延包括國內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1986采用的《民法通則》使用“公民”,但壹直存在爭議。2017通過的《民法通則》中刪除了公民的概念,僅保留了自然人的概念。2020年通過的民法典統壹使用“自然人”。二是為了規範法律用語,將原條文中的“贈與”改為“贈與”。第三,受遺贈人的範圍增加了“組織”。四是增加“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該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意誌自由通過立法得到確認,體現了對個人合法財產的保護。當然,意誌自由不是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處分財產、安排相關事務,死後生效的單方民事行為。遺囑作為壹種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第壹,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只要有立遺囑人的意誌,遺囑就能成立。無論遺囑涉及的親屬何時知道遺囑內容,遺囑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正因為如此,在遺囑生效前的任何時候,立遺囑人都可以隨意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第二,遺囑是立遺囑人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只能由立遺囑人獨立作出,不能由他人遺囑協助或代理。為了保證遺囑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誌,遺囑的成立不適用代理制度,代理人成立的遺囑無效。第三,遺囑是死亡原因的法律行為,即遺囑必須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並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生效。需要註意的是,遺囑的有效性和效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有效是指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得到法律認可。生效是指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按照遺囑辦理繼承。第四,遺囑是壹種必要的法律行為。遺囑雖然是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但不能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自然人立的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無效,不能發生遺囑繼承的效力。
該條第1款明確了遺囑人只能以遺囑的形式處分“個人財產”。即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有權處分的財產,即遺產。為適應社會不斷發展帶來的日益多樣化的財產權益形式,《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遺產的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至於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壹般來說也可以通過遺囑處理,需要註意其他法律是否有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規定。
該條第1款也規定了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是指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人,在遺囑生效後,有權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執行遺囑的內容。遺囑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會生效,所以立遺囑人不能自己執行,而必須由別人執行。遺囑的執行直接涉及到相關利益人的利益,所以遺囑執行人應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遺囑執行人資格。遺囑人為了實現遺囑目的,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壹個或者幾個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