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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正義的最新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全文)

發施[2020]22號

(2020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壹.壹般規定

第壹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條壹方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僅依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三條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結婚

第六條男女雙方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重新登記結婚的,婚姻關系的效力自雙方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時起計算。

第七條未按《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未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死亡,另壹方作為配偶主張繼承權的,依照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壹條的規定,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其中,利益相關者包括:

(壹)以重婚為由,將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

(二)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的;

(3)當事人近親屬以禁止結婚為由。

第十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壹百零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壹並判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無效,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同壹婚姻關系分別受理離婚案件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在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作出後進行。

第十四條夫妻壹方或者雙方死亡後,未亡配偶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壹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壹百零五十壹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該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關系雙方為被告。

配偶壹方死亡的,以未亡配偶為被告。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因重婚引起的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除民法第壹百零五十壹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情形外,當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的威脅方法,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壹百零五十二條規定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要求取消婚姻的人只能是受脅迫的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

第十九條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壹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如果被脅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取消婚姻,則不適用《民法》第152條第2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的“自始無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撤銷之前,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並將生效判決書送交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第二十二條在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中,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屬於壹方當事人的以外,應當以* *處理。

第三,夫妻關系

第二十三條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應當歸* * *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不動產登記,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全部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條軍人的傷亡保險、傷殘津貼和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

第三十壹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或者*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第三十四條夫妻與第三人串通編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的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後,壹方主張另壹方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夫妻壹方死亡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未亡的壹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另壹方知道的約定”,由夫妻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除《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第三十九條父母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否認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否認親子關系壹方的主張成立。

父母壹方或者成年子女起訴要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確認親子關系壹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十條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同意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壹條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等。,並且由於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七條所稱“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第四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壹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贍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對不滿二周歲的子女,比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的兒童,不應與其生活在壹起;

(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跟媽媽住確實不合適。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約定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且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年滿二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

(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第四十八條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贍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對兩個以上子女支付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第五十條贍養費應當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支付。

第五十壹條父母壹方沒有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產抵付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約定由壹方直接撫養子女,由直接父母承擔全部子女撫養費。但是,直接被扶養人沒有能力負擔子女的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贍養費支付期限壹般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父母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

第五十四條生身父親與繼母離婚,生身母親與繼父離婚,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受撫養的繼子女的,仍應由生身父親或者母親撫養。

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起訴。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隨對方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第五十七條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子女請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母增加贍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原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第五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父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繼父姓氏,發生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六十條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裁定由壹方暫時撫養。

第六十壹條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對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中拒絕履行或者阻礙他人履行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采取強制措施。

動詞 (verb的縮寫)離婚

第六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請求撤銷其監護資格,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後的監護人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通則》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的,不得因當事人有過錯而裁定不予離婚。

第六十四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壹條所稱“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壹百零七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進行判斷。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不涉及探視權,當事人就探視權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十六條在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過程中,壹方當事人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經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認為有必要中止探望的,應當依法裁定。中止探視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視。

第六十七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負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責任的法定監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視。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對於有關個人或組織拒絕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但對子女的人身和探視行為無法強制執行的。

第六十九條在離婚訴訟中,雙方離婚未果,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判決。

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十條夫妻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給士兵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數,是指按照具體年限,將上述支付給軍人的費用總額除以所得的數額。它的具體壽命是平均壽命70歲與士兵入伍時實際年齡之差。

第七十二條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難以按照市場價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數量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其他股東均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出資,夫妻協商壹致後轉讓價款,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或者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材料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股東書面陳述。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以壹方名義分割夫妻在合夥企業中的同壹財產出資,另壹方不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另壹方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並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合夥人退夥或者減少部分財產份額的,結算後的財產可以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減少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第七十五條夫妻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企業資產評估後,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壹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不願經營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第七十七條雙方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買參加房改的房屋並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八十條離婚時,夫妻壹方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另壹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礎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壹方主張將個人實際繳納的部分及養老金賬戶內的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十壹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實際分割,另壹方起訴離婚時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八十二條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

第八十三條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分割。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壹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五條夫妻壹方申請對配偶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失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金額。

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壹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民法第壹千零九十壹條規定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在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主張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於《民法典》第1091條的損害賠償請求。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享有《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壹條規定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壹條時,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形:

(1)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該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依照民法第壹千零九十壹條的規定,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被告不同意離婚,又不依據本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另行起訴。

(三)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被告在壹審中未依據《民法通則》第壹千零九十壹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期間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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