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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運用有哪些規定?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節資金運用範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以下形式:

(壹)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存入銀行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壹)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評級連續三年在投資級以上。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等級,並符合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無不良記錄;

(三)在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機制;

(4)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壹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和其他附著於土地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不得動用各項準備金購買自用不動產或者對其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實現控股。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應當符合相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投資非保險金融企業。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限於以下企業:

(壹)保險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二)非保險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存放在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特別處理”和“終止上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資產增值價值、高汙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項目;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風險投資;

(六)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貸款,但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壹)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央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的資產賬面余額,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於非金融企業無擔保公司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不超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非上市企業的股權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之和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65,438+00%;投資於房地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之和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65,438+00%;

(六)基礎設施投資等債權投資計劃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65,438+0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實現對其他企業的控股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第(壹)至第(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基金、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的余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總資產應為集團母公司的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與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的金融產品,是指境內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發起或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的投資計劃或投資基金;

房地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中國境內的房地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發起或者發行的基於房地產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客戶募集資金,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等的金融工具。,並按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壹品種、單壹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公司投資同壹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相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預定收益非壽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的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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