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有爭議,可能會起訴到總公司,訴訟會比較麻煩。
3.現實生活中,很多分支機構沒有營業執照或資質,都是個人掛靠。這種公司最好不要簽合同。
相關法律
1.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根據《合同法》第九條規定,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因此,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未經公司授權而簽訂施工合同的,公司可以不承認該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不承擔分公司擅自簽訂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責任。
為了防止合同糾紛,在簽約過程中需要註意以下10幾個方面。
壹、關於發包人和承包人:
1,用人單位需要滿足兩個方面:
(1)主體資格,即施工相關手續齊全。舉例:建設用地是否已審批,是否已納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已審批,是否已進行招投標等。
(2)合同履行能力是資金的問題。建設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承包商需要滿足的內容有:
①資質;
②施工能力;
③社會聲譽;
4財務狀況。承包商的二級公司和工程部不能對外簽約。以上內容都是表現能力的指標,要認真分析判斷。
二、合同價格應註意:
1.“合同價格”應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規定填寫。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格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中約定。非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格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中約定。
2.合同價格是雙方約定的條款,需要第壹次約定,第二次確認。暫定價、暫估價、估算價不能作為合同價,不確定的費用不能作為合同價。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應註意的工作條款:
1,各方工作的具體時間要準確填寫。
2.詳細填寫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3.如雙方未能按約定完成相關工作,應明確填寫賠償對方損失的範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
四、合同價格和調整價格應註意:
1.合同價格填寫和調整時,應同意將通用條款中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整價格和成本加酬金三種方法中的壹種寫入本條款。
2、使用固定價格時要註意明確保底價格的種類。比如保證總價,保證單價,或者保證部分總價,避免履約過程中產生糾紛。
3、使用固定價格必須明確約定風險範圍。
4.應明確規定風險成本的計算方法。雙方應商定壹個百分比系數,或采用絕對值法。
5.對於超出風險範圍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五、工程預付款應註意的條款:
1,填寫約定的工程預付款金額應結合工程款、工期和承包材料來計算。
2、應準確填寫發包人給承包人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3、應填寫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和比例。
六、進度付款條款應註意:
1,工程進度款應以發包人代表確認的已完成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相關計價依據為依據。
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可根據形象進度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後壹次性結算(次要項目)和其他結算方式。
七、材料和設備供應條款應註意:
1.請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時間和地點。
2.應商定供應商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就所供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達成壹致(可選擇預結算、現結算、後結算或其他方式)。
八、違約條款應註意:
1.在合同中,首先應在通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對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承包人應在合同中約定違反通用條款的具體責任。
3.還應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4.違約金和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和計算方法要約定,越具體越好,可操作性強,防止事後發生糾紛。
九、爭議和分包條款應註意:
1.雙方應就選擇仲裁還是訴訟作為爭議的解決方式達成壹致。
2.選擇仲裁的,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地區管轄權的限制。
3.選擇訴訟方式的,選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為屬地管轄)。
4.分包的工程必須經發包人同意,禁止分包人將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X.關於補充條款:
1.凡需要補充新條款或哪些條款需要細化、補充或修改的,可在補充條款中盡量補充,並按順序排列。
2.補充條款必須符合國家及現行法律法規,另行簽訂的相關書面協議應與主合同精神壹致。要杜絕“陰陽合同”。
擴展數據:
施工合同的分類
1,總承包
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就某壹項目的全部工作直接簽訂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招標、投標、評標、談判等壹系列程序。最後,項目法人與承包商達成協議,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發生在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商之間。
2.分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各子項目承包商分別簽署的子項目協議。每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項目可以由項目法人或主要承包商之壹進行管理和協調。
分包合同的優勢在於給予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縮短工期,節省總承包商分包的成本。但是,如果沒有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的困難和復雜的問題。
3、分包合同
總承包商與項目法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後,總承包商將部分工程或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並與其簽訂合同。
分包合同的雙方是總承包商和分包商。工程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發生在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項目法人與分包商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但是,分包商應當間接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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