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設立人民警察巡邏(以下簡稱巡邏)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道路的執勤工作。第三條市公安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巡邏執勤工作。第四條巡警應當按照確定的巡邏區域,采取徒步與機動相結合的方式執勤。
應該有兩個以上的巡警值班。第五條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配合巡警執行公務,服從巡警的管理。第六條巡警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嚴守法紀,秉公執法,身著警服,佩戴巡察標誌,依法使用警械,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單位或公民有權對巡警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第二章職權第七條巡警在執勤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維護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保護市政公共設施;
(三)參加突出災害事故的救援工作,維護秩序;
(四)勸導、制止巡邏區域內的治安糾紛,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五)引導行人,幫助突然受傷、患病或者遇險的公民;
(六)接受公民報警;
(七)提高人民警察的警惕性和紀律性;
(八)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任務。第八條巡警在執勤時,依照本規定行使下列權力:
(壹)檢查涉嫌犯罪人員,檢查涉嫌車輛和物品;
(二)查驗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相關證件;
(三)可以依法對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采取相關強制措施;
(四)扣留與行政違法行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車輛、物品和證件;
(五)糾正交通違法行為,制止非交通占道行為;
(六)對危及公共安全和違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可按規定予以處罰或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七)在狩獵、搶險擴能、緊急救援等緊急情況下,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但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力。第三章違法行為和處罰第九條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造謠惑眾,尋釁滋事或者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三)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
(四)脅迫或者誘騙未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五)利用封建迷信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非法販賣、攜帶匕首、三角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七)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的;
(八)盜竊、詐騙、搶奪或者損毀公私財物的;
(九)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十)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第十條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重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處罰。第十壹條非法制造、出售、持有、使用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和人民警察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處罰。第十二條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機動車停放規定的,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警告、罰款、暫扣駕駛證;
(二)在禁止非機動車行駛、停放的區域(路段)行駛、停放非機動車的,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幹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罰款:
(四)在道路上亂扔物料、物品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予以暫扣或者沒收。第十三條有下列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垃圾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以5元罰款;
(二)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汙水和其他固體、流體物質的,按汙染面積每平方米30元;傾倒廢渣的,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建(構)築物、行道樹、電線桿上亂張貼、塗寫、懸掛廣告、海報和紙質標語的,責令限期清除,並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亂張貼、懸掛、書寫戶外宣傳品的通告》的有關規定,處以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道路兩側搭建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五)擅自在道路上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2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經營物品;
(六)非法洗車的,予以取締,罰款500元至65438元,並可沒收其清洗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