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內容只註重查錯防弊,不評價項目績效。
由於投資領域市場運作和建設管理不規範,發現和揭露建設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仍是投資審計的主要內容。審計人員重點審計建設、設計、施工、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項目建設管理、資金管理、預算執行、工程造價等方面。至於投資是否合理,壹般不予評價。
2.審計方式多為事後審計,缺乏必要的事前防範和事中監控。
建設項目具有周期長、投資大、控制環節多的特點。建設過程中決策、規劃、設計、采購、招標、施工、監理等管理環節的任何漏洞,都可能導致不可挽回的損失和浪費。然而,目前審計機關開展的投資審計大多僅限於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3.審計人才匱乏,審計方法落後。
投資審計涉及復雜、專業的審計事項,要求審計人員除具備財務知識外,還要具備工程和法律知識,但目前審計人員的專業多為會計;同時,由於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業務數據收集和轉換困難,對審計人員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部分不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審計手段落後。
4.審計風險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審計人員風險意識不強,采用的方法和程序不規範,自身專業知識和經驗不足,必然帶來審計風險;有的投資項目復雜,內控制度不健全,項目管理不規範;但如果被審計單位不積極配合,提供的信息不真實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判斷。
二、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存在的問題
1.與跟蹤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作為壹種全新的審計監督模式,目前跟蹤審計全過程缺乏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審計依據不足,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尤其是在壹些* * *問題上,執行標準不壹,彈性太大,沒有統壹的做法。跟蹤審計的範圍、內容、程序、審計取證、審計報告等都缺乏具體的規範,導致跟蹤審計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挑戰,審計部門有時處於被動局面,既不能保證審計質量,又增加了審計風險。
2、審計任務重,專業人員短缺。
審計機關多為會計、審計、金融等專業人員,但懂工程設計、管理、施工、預算、計算機審計的人才非常缺乏。壹方面,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涉及面廣,需要廣泛的專業知識;另壹方面,跟蹤審計時間長、工作量大,審計人員經常加班,個別項目審計效率不高;導致部分重點建設項目未納入審計計劃,部分投資項目需要排隊等候,投資審計存在盲區,後續審計無法開展。
3.對單位的認識有偏差,審計環境差。跟蹤審計作為壹種新的審計方法,在基層審計機關還處於探索階段。由於跟蹤審計涉及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多,審計宣傳和措施不到位,相關部門對跟蹤審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他們認為跟蹤審計就是跟蹤監控,跟蹤審計就是控制對施工單位的支付。所以需要相關單位跟進。此外,後續審計受法律環境、社會環境和工作環境的影響,加大了後續審計工作的難度。
4、專業素質不高,審計風險加大。
跟蹤審計涉及面廣、責任重、要求高。從事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審計人員大多是非專業人員,綜合素質有待進壹步提高。審計人員有心無力,專業技能難以適應後續審計的新要求。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審計風險明顯增加,主要是由於跟蹤審計的對象多為建築企業的老板,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減料、高估風險等非法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使得審計人員在工作中遇到很多障礙和壓力。另外,內部審計人員對工程審計不了解,廉政審計建設和質量控制存在相當大的風險。
5.審計經費不足制約了審計的發展。
由於跟蹤審計時間長,需要聘請專業人員。投資審計需要在辦公經費、人員培訓、計算機審計軟硬件應用、現場跟蹤審計檢測的儀器設備等方面投入大量財力。由於審計經費難以保證,審計取證手段落後,壹些後續審計無法開展,制約了審計的發展。
6、審計介入時間模糊,深度難以把握。法律依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咨詢論證後,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