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獨立的生產經營組織;
(二)有與承擔的施工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
(三)有與承擔的施工任務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四)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和經濟核算方法,能夠獨立進行經濟核算;
(五)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的手段和設施。第四條凡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園林綠化工程企業,均可向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發給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證書和施工許可證,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稅務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承擔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任務。第五條園林綠化工程企業,根據技術資質和企業規模,分為壹、二、三級。具體情況如下:
(1)壹流企業:
1.具有10年以上園林綠化施工經驗,擔任過兩個以上大中型項目的總承包,擁有正式員工50人以上;
2.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工程師、會計師;
3.具有技術經濟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
4.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機械設備,全體員工平均技術裝備率在2000元以上。
(2)二級企業:
1.具有7年以上園林綠化施工經驗,有30名以上正式員工;
2.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的助理會計師或會計人員;
3 .具有技術經濟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
4.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機械設備,全部職工平均技術裝備率在65,438+0,500元以上。
(三)三級企業:
1.具有4年以上園林綠化施工經驗,有20名以上正式員工;
2.具有技師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從事會計業務5年以上的會計人員;
3.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機器設備。第六條園林綠化工程企業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經營,不得超越其等級承接工程任務。
(壹)壹級企業可承擔本行業、本專業各類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任務;
(二)二級企業可以承擔本行業、本專業的普通園林綠化工程,但不得承包造價20萬元以上的公共園林綠化工程和重點園林綠化工程;
(3)三級企業限於承包工程造價在3萬元以下的小型綠化工程。第七條所有園林綠化工程應嚴格按照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綠化工程使用的苗木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量必須達到驗收標準,並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廈門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時、真實地向有關部門提供竣工資料和統計數據。第九條外國企業和境外(地區)企業在廈門承接園林綠化工程,必須持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當地省、市(地)政府或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其他文件,向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資質審批通過後,可在承接園林綠化工程前,到廈門市工商局、稅務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第十條違法企業,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本市企業擬聘用的職工和勞務人員數量,按本市關於施工隊伍和使用勞務人員的規定辦理。任何企業未經批準不得私自雇傭勞動者,違者停職罰款。
(二)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視情況處以罰款、停止其承包活動、吊銷施工許可證。
(3)未取得市城鄉建委施工許可證施工屬於無證施工,甲乙雙方將被罰款或停止施工。第十壹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廈門承擔任務的所有園林綠化工程企業。本辦法發布前,已承包園林綠化工程的企業,應在1987、10年底前到市城鄉建設委辦理審批手續。今後將每年審查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