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識別的特征:
(1)現代國際法中公認的主體除現有國家外,還包括現有的國際組織;認可的對象除了新國家、新* * *,還可以包括民族解放組織、交戰團體、反叛團體。
(2)承認是確認人對被承認的人出現這壹事實作出的單方面行為。它表現了對事實的接受,而沒有改變被承認者的本質。
(3)承認是壹種政治和法律行為。
2.承認的表達:明示和暗示。
隱性承認主要包括:與被承認對象建立正式外交關系(設立大使館);與公認的對象締結正式的政治條約;* * *之間正式接受領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參加國際組織的行為,壹般被認為是默示承認。但除非明確說明,下列行為壹般不視為默示承認:* *參加多邊國際會議或國際條約;建立非官方或不完整的外交機構;與某些級別和範圍的官員接觸;給予外國地區或實體某些類型司法豁免權的安排等。
3.法律承認和事實承認。
法律承認是承認被承認者作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被承認者願意與被承認者發展全面的、正常的關系,並帶來全面的、廣泛的法律效力。這種承認是正式的,不可撤銷的。我們通常所說的承認是指法律上的承認。法律承認原則上具有追溯效力。
對事實的承認被認為是不完全的、非正式的和暫時的。很模糊,隨時可以撤銷。
4.對新國家的認可和對新* * *的認可。
(1)新國家的認可。
這種承認本身並不是壹個新國家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壹旦正式承認,就會帶來壹定的法律效力。
(2)對新* * *的認可。
新* * *伴隨新國家而生(這個問題歸於國家承認),國家順利* * *更叠,並不提出國際法上的* * *承認問題。壹般來說,只有暴力社會革命或政變導致的壹個國家的新* *,才有可能帶來對* * *的認同。
在實踐中,壹般認為對新* * *的承認應遵循有效治理的原則。
對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的承認就是對新的承認。
5.承認交戰團體和反叛團體。
對反叛團體的承認是事實上的承認。
實際上,很少承認反叛團體。同時,必須根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則做出上述承認,特別註意不幹涉內政的原則。
不承認原則:是指壹個國家不承認壹個傀儡國家或壹個由外國勢力扶植的* * *國家,不承認以武力獲取的領土或以非法手段制造的其他國際局勢。
國際法中的國家領土主權原則是什麽?領土是壹個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任何國家不得侵犯其他國家的領土。這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規定:“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中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1970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進壹步闡述了這壹原則:不得侵犯他國國界,不得組織武裝力量侵略他國領土,國家領土不得成為違反國際法的軍事占領對象,不得承認以威脅或武力取得的領土為合法。和平五項原則、《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等。都禁止侵犯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壹.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征: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所有國際法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的、具有強制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根據這壹定義,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具有以下特征:
(a)得到所有國家的承認?
即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因為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壹個國家不可能創造國際法,盡管有時壹個國家或少數幾個國家提出的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意義,必須得到所有國家的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得到所有國家的承認。這種承認在各國締結的條約中反復出現,或者作為國際慣例被各國接受。這壹特點使其有別於僅被少數或某些國家承認的原則。
(B)具有普遍意義
即該原則的適用範圍是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不是個別領域的具體原則,也不僅僅與國際關系的區域性有關。它們是超越個別領域並具有普遍意義的原則,適用於國際法的所有有效範圍,並關系到國際關系的全球性。它們可以貫穿國際法的各個方面,具有指導作用。例如,國家平等原則在國際法的所有領域都起著調整和指導作用,具有普遍意義。任何其他領域的任何原則或規則,只要違反了平等原則,都是無效的。相反,政治犯不引渡原則雖然也是壹項國際法原則,早已為各國所承認,但它不能成為壹項基本原則,因為它只涉及國與國之間罪犯的引渡,不具有普遍適用性,所以它不是國際法的壹項基本原則。
(3)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這壹特點可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壹般原則產生的基礎。國際法的壹般原則和具體規範要麽是從基本原則中衍生或延伸出來的,要麽是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2.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壹般原則的有效基礎。國際法的壹般原則必須符合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正如憲法的地位類似於其他法律壹樣,任何與國際法基本原則相沖突的國際法壹般原則和準則都是無效的。
3.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得到遵守,不得違反。如果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遭到破壞,整個國際法的基礎就會動搖。比如,如果主權原則在國際關系中遭到破壞,現代國際法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礎。如果只是違反了國際法的具體原則,並不影響國際法的存在。
(4)具有強制法的性質。
強制法(Jus cogens)又稱強制法、強行法,是指國際社會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可任意拋棄、違反或變更的國際法準則。
強制法是任意法的對稱。強制法原本是壹個國內法概念,強制法概念在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正式用於國際法領域。《公約》第53條稱國際強制法為“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並規定:
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是指壹國作為壹個整體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和承認的規範,不可減損,只能由將來具有同樣性質的壹般國際法規範來改變。“根據這壹規定,國際強制法應滿足三個條件或特征:①為整個國際社會所接受;(2)確認為無損害抑制;(3)不得隨意更改,只有經過同壹性質的原則才能更改。然而,《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具體說明國際強制法指的是哪些規範,也沒有界定具體的範圍。關於國際強制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則相抵觸者無效”;第64條還規定“當壹般國際法新的強制性規則產生時,任何與該規則相抵觸的現有條約將失效並終止”,可見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威性。
根據公認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符合國際強制法的所有條件和特征,但具有強制法性質的原則不壹定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國際法上的拒絕承認是什麽?妳好,我是壹名在校學法律的大學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國際法上的承認壹般是指現有國家以某種方式接受新國家和新* * *產生的事實或同時表示願意與之發展正常關系的政治行為。國際法中的拒絕承認恰恰相反。它不承認新國家和新* * *產生的事實。比如中國想分裂的幾個省,在向聯合國申請獨立國家的時候都被拒絕承認。我覺得不承認和拒絕承認是主動和被動的區別。不承認是自始至終的,不管新國家和新國家有沒有向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提出申請,在國際法上都是不被承認的。拒絕承認是國際法有關部門要求承認申請新國家和新* * *,而拒絕承認的事實。
國際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麽?壹般是過錯責任原則。
人權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嗎?國際法是指主權國家和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適用的法律規則的總和。國際法也被稱為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不同國家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有很大不同。國內法是壹個國家的內部法律,規範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概括為七項基本原則:主權、承認、同意、忠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