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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前適用於案件嗎?

2020年6月30日65438+2020年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條例明確了民法典溯及力適用的兩個基本原則、三個例外原則和具體規定,以“法無溯及力”和“既判力高於溯及力”的基本原則為例外原則,以“有利的溯及力”、“空白的溯及力”和“跨法重新起算”為例外原則。

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的頒布,是新中國百年法治進程中的壹件大事。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完成新舊法的平穩過渡,保證新法的正確適用,明確民法典的溯及力,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法律的時間效應是什麽?

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停止生效,法律對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有溯及力。

溯及既往,即法律的溯及力,是指壹部新的法律對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的行為是否有效。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則具有溯及力;反之,則無追溯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壹項原則。溯及力的問題不僅在民法中,在刑法和行政法中也有。比如我們熟悉的刑法中的寬嚴相濟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就按照新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符合實際需要。它為大多數國家的刑法所采用,也為我國刑法所采用。

如何解決新舊法律的銜接

新舊法的銜接是每壹個法治國家的司法機關在新法頒布後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保證新法在司法機關的統壹和正確實施,不同國家采取不同的方式。比如德國在頒布民法典時,也頒布了《德國民法典實施法》,這是壹部具有代表性的單行法,規定了適用民法的時間效力。為了解決新舊法律的銜接問題,我國通常采取制定配套司法解釋的方式。比如《合同法解釋壹》就規定了合同法適用範圍和時間效力的時效條款。

2020年6月30日65438+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效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時效問題。該規定是民法典的第壹部司法解釋,也是唯壹壹部專門規定民法適用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

《規定》明確了兩項基本原則、三項例外原則和民法典適用時間效力溯及力的具體規定,即基本原則為“法無溯及力”和“既判力高於溯及力”,例外原則為“有利溯及力”、“空白溯及力”和“跨法”。

民法典時效的基本原則

《條例》在第壹部分“總則”第壹條和第五條中,明確了民法典必須適用和不適用的兩種情形,將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基本原則確立為“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於溯及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是指國家不能用目前制定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因為人們從事了某些當時合法但現在看來違法的行為,就按照現行法律來懲罰他們。這壹原則源於羅馬法,並於1789年在法國人權宣言中確立。在中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條例》第壹條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符合我國《立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與法律的可預見性密切相關。堅持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可以使民法典的適用平穩過渡,使普通人的生活不會在壹夜之間發生巨變,大多數人仍然可以依靠民法典實施前的行為達到自己的預期效果。第壹條中的例外為其他例外原則的實現留有余地。

既判力高於追溯力。

既判力,即判決的實質確定性,是指法院作出的最終判決壹旦生效,當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判決內容的約束,當事人不得在後續訴訟中主張與判決相反的內容,法院也不得在後續訴訟中作出與判決相沖突的判決。具有既判力的判決具有阻滯和約束後訴的作用。壹方面體現了法的穩定性觀念對當事人訴權自由的限制;另壹方面意味著前壹次訴訟決定的事項在後壹次訴訟中不能推翻,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和訴訟經濟性。既判力的效力高於溯及力,也就是說新法不能溯及已經生效的裁決,即使新法對壹方有利。因此,從生效判決中獲得法律利益的人,不必擔心因民法典的實施而失去其合法性。

根據《規定》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說明溯及力的適用前提是尚未審結的案件,已經審結的案件即使進入再審程序也沒有溯及力。因此,《規定》第二十八條進壹步明確,溯及力僅限於尚未審理和正在審理的案件。條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第壹審、第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民法典時效例外原則

現實生活是復雜的,為了實現實體正義,有規則就會有例外。因此,條例在確立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為基本原則的同時,還規定了有利的溯及力、空白的溯及力、新的跨法行為等例外,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利追溯原則

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根據其效力可以分為“不利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既往”。“不利”與“有利”的區別不在於法律規範賦予權利還是強加義務,而在於新舊法律的效果對比。如果變更後的新法的溯及力會減少甚至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舊法取得的權益,或者強加新的義務和責任,則為“不利溯及力”;新法如果溯及既往地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利益,或者減輕、免除其義務和責任,就是“有益的溯及既往”。

“不利的溯及力”不僅會損害人們的信賴利益,還會損害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所以在法治社會是不允許的。但是“有利的可追溯性”沒有上述缺點。因此,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為從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派生出來的制度,只限制“不利的溯及既往”,不限制“有利的溯及既往”。

中國《立法法》第93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壹般這種情況稱為有利追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民法典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其中壹些規定可以溯及既往。該條例第2條和第3條規定了適用有利追溯原則的條件。

民法典適用溯及力原則有三個條件:壹是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二是更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第三,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中有利溯及力原則的適用體現在條例第7條的效力、無效合同的補正第8條、格式條款第9條未說明義務的效力、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的喪失和恢復第13條、高空拋物第19條。學者們往往將第八條中對無效合同的補正視為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稱之為合同有效優先權的例外。實際上,這壹規定的目的仍然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實質仍然是有利於溯源。

空白追溯原則

空白溯及既往,又稱新規定溯及既往,源於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的規定,因為法律事實發生時當時沒有法律規定,但民法典對此作出了規定。為了方便法官裁判,保證裁判標準的統壹,有必要對法官統壹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除非有例外。

條例第3條規定了空白追溯原則及其例外情況。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值得註意的是,第三條中“適用”的表述並沒有賦予法官選擇適用與否的權利,因為“適用”的表述是在第二部分規定的空白溯及力的具體情形的司法解釋中使用的。所以這裏的“適用”應該理解為適用,除非有本條規定的三種例外情況。

民法典空白溯及力原則的適用體現在因《條例》第六條損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十條直接主張以起訴方式解除合同、第十壹條打破合同僵局、第十二條保理合同、 第14條認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代位繼承,第15條認為印刷遺囑是有效的,第16條認為冒險是放縱,第17條認為是自助行為,第18條認為是故意。

跨法律行為的新原則

跨法行為是指行為開始於新法生效前,結束於新法實施後,跨越新舊法律的情形。只要這種法律行為具有壹定的連續性或者約定了壹定的連續性,就有可能在法律修改的前提下成為“跨法行為”。新的跨法行為原則有兩個方面:壹是跨法爭議是新的,爭議事實繼續跨越新舊法律,應適用新的法律;二是跨法期間是新的,法定期間跨越新舊法律實施時間的,適用新法期間。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民法典的跨法履行應當分段適用。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在民法典實施後繼續履行的,民法典實施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規定》第二十壹條至第二十四條專門規定了跨法爭議的恢復,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了跨法爭議恢復的具體情形。

除了上述兩項基本原則和三項例外原則,《規定》第四條還規定了法官撰寫裁判文書的具體追溯。民法典實施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分則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分則規定進行推理判決。雖然這並不影響民法典的適用模式,但作為從抽象原則到具體規則的追溯,它在判斷推理中起到了強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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