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區業主有哪些權利?
(壹)依法享有財產權利;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 *享有部分權利和義務業主對* *除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和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2)依法合理使用物業內公共設施、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場地)的權利;
(三)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修;
(四)有權親自或者聘請他人依法維修物業自用部位的所有管道、電線、水箱等設施,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者機構進行施工的除外;
(五)有權根據物業管理範圍內同壹地段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
(六)有權參加業主大會,有權對本物業的重大管理決策進行表決;
(七)有權向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有關物業管理的問題,並得到答復;
(八)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九)有權對物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十)有權向物業管理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壹)有權要求房屋建築相鄰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對方不維修或者不配合的,可以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強制維修,並按照規定分攤費用。
二、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程序
(壹)十分之壹以上的小區業主簽署成立業主大會的倡議。同時發函邀請政府指導我所在小區成立業主大會。
(二)組建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三)起草業主委員會章程,決定業主大會成立時間和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
(四)將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資料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每位業主。
(5)業主大會成立後,籌備組將在小區全體業主都有參與監督權的情況下,公開進行驗票,並對收到的回執和反饋進行統計。
(六)業主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並可以開展工作。
(七)業主委員會選舉結束後,應當將相關內容報送政府。
三、小區業主是什麽意思?
(壹)依法享有財產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物業內公共設施、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場地)的權利;
(三)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修;
(四)有權親自或雇傭他人依法維修物業自用部位的所有管道、電線、水箱等設施,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進行施工的除外;
(五)有權根據物業管理範圍內同壹地段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
(六)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對物業享有權利。重大管理決策的投票權;
(七)有權向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有關物業管理的問題,並得到答復;
(八)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九)有權對物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十)有權向物業管理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壹)有權要求房屋建築相鄰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對方不維修或者不配合的,可以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強制維修,並按照規定分攤費用。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