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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多數人侵權責任制度的類型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權責任有哪些內容?(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或稱職務侵權損害,是指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實施的;侵權違反了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註意義務。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造成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只需要證明侵權和損害事實的存在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而國家機關不能證明自己有免責事由,就構成侵權責任。作為壹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職務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1。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不僅包括行政機關,還包括立法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受委托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或者公民,也視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2、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因執行公務所致。侵權行為不在執行職務中或者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不適用職務侵權的規定。但如果法律規定有預防或者阻止的義務,而沒有代替參與,則被認為是與其職務相關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屬於職務侵權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脫崗行為和個人行為不構成職務侵權。3、必須是在履行職責中的瀆職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不構成侵權。在履行職責時違反註意義務不僅表現為不正當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還表現為應當做而沒有做的情形。4、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僅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納入國家賠償範圍。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的損害。對於單純的精神損害,國家不予賠償,但應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5、職務行為不當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侵權行為請求國家賠償:壹是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賠償;二是對負責偵查、起訴、審判和監獄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刑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者,有關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二)產品缺陷致害行為產品缺陷致害侵權行為,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的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不合格產品給他人造成財產或者人身損失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運輸者或倉庫對此負有責任,產品制造商或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壹步規定了這種侵權行為。產品缺陷引起的侵權,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在責任承擔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對消費者或使用者造成不應有的危險,使其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各個環節的人,包括制造商、銷售者、運輸者、保管者等。,應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產品缺陷致害侵權的要件包括:1,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質量不合格意味著產品有缺陷。所謂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銷售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判斷危險有壹般標準和法律標準。通用標準是普通消費者有權期待的安全性,法定標準是國家標準和行業為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而對某些產品規定的特殊標準。2.不合格的產品給他人造成了財產和人身傷害。產品缺陷對人造成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人身傷害包括死亡和殘疾。財產損失不是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而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這裏所指的他人財產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至於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產品責任。遭受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是買賣雙方,也可以是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精神損害是指缺陷產品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情感創傷。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應當是缺陷產品造成的,否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承擔責任。當產品缺陷造成人的損害時,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銷售者責任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在賠償後向產品銷售者追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的,產品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的運輸者、倉庫對不合格產品負有責任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賠償受害人後,有權向運輸者、倉庫要求賠償。㈢侵犯高度危險作業造成的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由於人類無法完全控制自然力和某些物質屬性,即使極度謹慎操作也可能對人造成傷害的危險行為。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侵權的;侵權行為是通過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對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侵權責任的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這個責任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從事高空、高速、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並造成他人損害的作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不是基於操作者的主觀過錯,其構成要件僅包括:1,高度危險作業的行為。高度危險作業的範圍包括高空、高速、高壓、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高速運輸等七項。但不限於這七種情況,只要符合性質上高度危險作業的概念,就可以適用這種特殊的侵權責任。2.有損害事實。高度危險的作業給受害者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失。3.危險作業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應當證明損害事實是由危險操作造成的。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只要存在損害事實,且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損害是由受害人的過失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不承擔民事責任。4、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必須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特別許可。行為人非法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民事制裁。特殊侵權責任的內容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和高度危險作業造成的損害。如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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