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