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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公路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設、管理、養護和經營好農村牧區公路,促進農村牧區公路高質量發展,滿足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務和支持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及其相關工作。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村牧區公路,是指納入農村牧區公路規劃,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蘇木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公路以外的鄉際道路,以及連接蘇木鄉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嘎查村的道路。

村道是指連接嘎查村與嘎查村、嘎查村與自然村、嘎查村與外界的道路,鄉道及鄉道以上公路除外,但不包括村內街道與農田之間的機耕道。

附屬設施是指道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運營、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等設施設備以及特殊建築物、構築物等。用於農村牧區道路的保護和養護,保障農村牧區道路暢通。第四條農村牧區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管理、養護、運營並重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分級負責、行業監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牧區公路工作的領導,將農村牧區公路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農村牧區公路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促進農村牧區公路持續健康發展。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牧區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明確相應的機構或者專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嘎查村委會在蘇木鄉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管理和養護村道。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牧區公路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農牧業、林業草原、扶貧、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農村牧區公路相關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政策、資金、物資等方面幫助和支持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革命老區發展農村牧區公路。

鼓勵農牧民以工代賑方式參與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第九條鼓勵在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和養護質量。

在確保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質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對舊路資源進行整合,對適合築路的廢舊物資進行加工,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第二章規劃第十條農村牧區公路規劃應當適應區域經濟發展和農村牧區居民生產生活需求,與國道、省道、鐵路、民航、水運等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符合鄉村振興和國防建設要求。

農村牧區客運站、管理養護站等設施應當與農村牧區公路統壹規劃,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標準建設。第十壹條農村牧區公路規劃包括縣道規劃、鄉道規劃和村道規劃。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村道規劃由蘇木鄉人民政府協助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農村牧區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單位提出修改方案,按原審批程序批準並備案。第十二條農村牧區公路規劃應當與優化村鎮布局、建立現代農牧業產業園區、方便群眾安全出行相適應,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牧區公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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