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屬於法律而非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的壹些同性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壹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圖冊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正式頒布的民事基本法,是我國民事立法的重要裏程碑。它開辟了改革開放以來新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新局面,奠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礎,為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基本前提和基礎。社會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法通則》暴露出許多新的缺陷,民法通則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從《民法通則》的種種缺陷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修改《民法通則》已經迫在眉睫。民法總則的修改和民法典的制定,要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進行。立法機關對民法總則的起草過程有明確的規劃,爭取198。因此,起草小組成員要在民法四稿和法律委員會提出的八條意見的基礎上,盡快分工寫好條文,由起草小組集體討論後修改。《民法通則》最終體現並集中了許多觀點。為了制定壹部優秀的民法典,需要全社會,尤其是立法、司法、法學理論界的專家共同努力。應加強對西方發達國家有代表性的國家法、德日民法典和民法理論,特別是大陸法系的研究,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殊情況,進行研究論證,修改《民法通則》的缺陷;刪除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容,補充和完善國外科學先進的民事法律制度,制定出完善、科學、先進的中國特色民法典,為民事司法提供根本的法律依據。它為司法解釋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通則》頒布後,經濟體制改革進壹步發展。
行政法與行政法規的區別;
(1),行政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也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礎。根據現行憲法、立法法和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2)根據立法法確立的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立法權限劃分原則,雖然法律與行政法規在立法權限效力上存在隸屬關系,但法律與行政法規在立法事項上存在壹定的交叉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七條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3)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5)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壹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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