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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內涵是什麽?

第壹章基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

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現實。

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公民和法律是平等的主體。

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破壞國民經濟計劃。

策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外國人、無國籍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壹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壹律平等。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生活。

從事民事活動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

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與其年齡結婚。

與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管理人民代表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與之發生性關系。

與神的健康相容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

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公民以住所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

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第二節監督和護理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之壹監護。

作為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且未成年人的父母

回復

222.181.163.*二樓

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對是否為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確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近親屬中指定。如果對指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

裁決。

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不所在單位。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承擔。

作為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且精神病人所在單位同意的

或者經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

人民委員會在近親中任命。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

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格貝

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

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書。

第十九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民事人。

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健康狀況

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有行為能力的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死亡

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失蹤。

追蹤人。

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第二十壹條失蹤人的財產歸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所有。

由親戚朋友招待。如果提存有爭議,無上述規定的人或有上述規定的人不能提存。

,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下落。

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宣告失蹤。

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過兩年的。

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沒有死,經過本人或者其利害關系。

利害關系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其死亡的宣告。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根據繼承法獲得他的財富。

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件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

,針對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有壹個字號。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合同約定。

從事商品經營的是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

熊;家族企業,擁有家族財產。

第五節個人合夥

回復

222.181.163.*三樓

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約定分別提供資金、材料和技術。

,合夥,* * *同勞動。

第三十壹條合夥人應當對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並負責。

合夥的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

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個人合夥可以有壹個字號,該字號依法核準登記,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

從事商業。

第三十四條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應當執行或者監督。

沒錯。

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合夥企業負責人及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各自擁有。

該財產應進行清算。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

應當由自己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三章法人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

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十條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以外的活動。

第二節企業法人

第四十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

有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管機關應當予以核準登記。

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責任。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大變更,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

管理註冊和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四十五條企業法人因下列原因之壹終止:

(壹)被依法撤銷的;

(2)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產;

(4)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條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

、宣告破產的,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組織有關機關和人員成立清算組織。

組織實施清算。

第四十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法人,中國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了預約。

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法律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

可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有;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回復

222.181.163.* 4樓

第三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有獨立經費的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設立。

從,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進行法人登記的,應當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節聯合營地

第五十壹條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組建新的經濟實體,自主

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法人條件的,應當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五十二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的合營* * *也是同樣的經營方式,沒有法人條款。

件,由合營各方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以各自擁有或管理的財產分配。

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企業之間、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營,按照合同自主經營。

合同中應規定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壹節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意思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送達的法律行為。

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

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肇事者不符合法律。

或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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