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
國家的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其他法律的法律基礎。
憲法壹詞來源於拉丁語憲法,原意是組織和建立。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聖旨”和“聖旨”,與公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不同。在封建的歐洲,它被用來在日常立法中表達對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確認,其中包含了組織法的含義。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確立了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稅或制定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在歐美普及,人們把規定代議制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的是確認憲政的法律。
“憲法”、“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籍中是“法”的代名詞,日本古代的“憲法”也指法規,都與現代的“憲法”有不同的含義。65438-09年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憲政理念的傳入,出現了相當於歐美的日本概念。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期間,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制。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壹詞成為中國國家根本法中的專用詞。
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
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是取得階級鬥爭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制定的,用來維護和鞏固這個階級的政權,是這個階級的勝利。從憲法的階級本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在英國、美國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較早,這三個國家最早出現資產階級憲法。他們的政治制度不完全壹樣,但他們的階級性質是壹樣的。都是建立在資本家占有生產資料的經濟基礎上的,都是以保護資本家的私有財產為神聖職責的。政治上是鞏固資產階級專政,確認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雖然資本主義憲法的壹些條款有所不同,但都是資產階級意誌的集中體現,維護了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無產階級建立政權後,也需要用憲法來鞏固勝利。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不同,但階級性質是壹樣的。社會主義憲法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上,以發展生產力和保護公共財產為首要任務;都是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它們是無產階級意誌的集中體現,反映了無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同壹類型不同國家的憲法不同;同壹個國家的憲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也有變化。除了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民族歷史特點等因素外,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變化是造成這壹現象的重要原因。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資產階級憲法和資產階級民主政治是分不開的。“憲政”、“憲政”、“立憲主義”都是以代議制為基礎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別名。資產階級憲法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資產階級要發展資本主義,需要突破封建制度的束縛,實現買賣自由、契約自由和等價交換。這種生產關系反映到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產階級民主。其憲法規定的是人民主權、分權(見三權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資產階級憲法規定的民主制度是為了鞏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它宣稱“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把保護資產階級私有制和剝削無產階級作為首要任務。這樣,資本主義國家必然會實行資產階級專政。但是為了欺騙無產階級,他們口口聲聲說是專政,這是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的。
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還要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憲法,鞏固政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社會化大生產和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憲法是鞏固和發展這壹經濟基礎的法律手段。社會主義憲法公開承認社會主義國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包括剝削者的專政和勞動人民的民主,即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是最高形式的民主?但是,社會主義民主有壹個發展的過程,社會主義憲法也必然有壹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發展了社會主義民主,把適合中國國情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務是為建設高度文明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創造有利條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本質上與普通法律壹致?但由於它是根本法,所以它不同於壹般的法律,有其特殊的屬性,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國民生活的基本原則,所以有些國家稱憲法為根本法或基本法。除了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之外,憲法還規定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因為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依據。因此,憲法也被稱為“母法”和“最高法”,而普通法律被稱為“子法”。但憲法只能規定立法原則,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內容上是國家的根本法,這就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是無效的。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是近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的,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序言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條還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1946日本國憲法規定:“本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壹切或部分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命令、詔令及其他有關國家事務的行為無效。”
憲法的制定和修改壹般都有專門的程序。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指有明確規定的憲法法典,由壹個或幾個法律文件組成。比如美國憲法是成文憲法法典,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1875包括三部憲法法律。不成文憲法是指沒有明確的憲法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件,其內容散見於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法律或歷史上形成的慣例中的憲法,如英國憲法。
成文憲法壹般規定特殊的起草和修改程序。壹些國家為了起草或修改憲法,設立了專門的機構,如憲法起草委員會、制憲會議、制憲會議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就是由1980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修改的。1787年5月,美國由55名代表組成,他們負責起草美國憲法並提交各州批準。許多國家還規定了通過或批準憲法的特別程序。中國1982憲法草案由憲法修改委員會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討論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修改,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美國早期,全國只有13個州的時候,規定憲法要經過9個州的批準才能生效。
由於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憲法可以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是指憲法只有經過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嚴格的程序才能修改。大多數國家修改成文憲法的程序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復雜。我國1982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根據美國憲法,經國會兩院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或經三分之二州立法機關要求,可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需經四分之三州立法機關或憲法修正案會議通過方可生效。有些國家還專門規定憲法的某項內容不能修改。嚴格規定修改憲法的程序,有助於維護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但是,有些成文憲法並不是剛性憲法。比如1861年意大利統壹後,采用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國憲法》作為意大利王國憲法。這部成文憲法沒有規定特別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的憲法稱為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沒有修改程序,屬於柔性憲法。
憲法的特別規定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避免適用上的困難,有時需要有關國家機關對憲法規定的含義、內容和界限作出具體明確的解釋。因此,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對憲法解釋權和憲法實施監督權的歸屬作出了特別規定。
根據各國憲法規定,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的歸屬可分為以下三種制度:①立法解釋制度。在壹些國家,議會,在壹些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或其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和監督的權力。中國1982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NPC常務委員會擁有憲法解釋權。②司法解釋制度。這個系統始於美國。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最高法院的這壹權力不是憲法明文規定的,而是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用司法解釋制度。(3)特設機構解釋系統。這壹權力由專門設立的機構行使,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法院。
所有有權解釋《憲法》並監督其實施的國家機構通常有權裁定法律、法令、條例和行政行為是否違憲。這種制度壹般被稱為違憲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