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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嫖娼有哪些法律規定?

為了禁止賣淫嫖娼,嚴懲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

很多看似提供正常服務的地方,其實隱藏著骯臟的活動,比如賣淫。這幾年國家對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但也是攔不住的。這種通過金錢交易性服務的非法行為,壹經發現,必將受到懲罰。那麽,嫖娼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們來看看吧!

壹、賣淫的認定:

賣淫嫖娼壹般是指壹方通過金錢交易,向另壹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另壹方的性欲的行為。至於性行為的具體方式,不影響對賣淫行為的認定。

《關於同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的性行為的定性處理的復函》指出:不特定異性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交、手淫、雞奸等。,都屬於賣淫嫖娼,對肇事者要依法處理。

二、我國法律法規對賣淫行為主要有三條規定:

1、《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為了禁止賣淫嫖娼,嚴懲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對刑法有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壹條組織他人賣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條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二)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三)強奸後強迫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三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二條關於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規定處罰。

第四條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賣淫嫖娼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制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其改掉惡習。期限是六個月到兩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經公安機關處理後賣淫、嫖娼的,予以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賣淫嫖娼都要強制性病檢查。對患有性傳播疾病的人進行強制治療。

第五條明知他人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奸罪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七條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對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限期整改、停業整頓。整改後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隱瞞情況或者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負有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了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為其通風報信、提供方便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事先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第十條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罰沒收入壹律上繳國庫。

第十壹條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賣淫、嫖娼或者招妓的,處罰賣淫、嫖娼,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賣淫嫖娼人員教育辦法第壹條為了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制止性病傳播,根據《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容教育,是指以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為重點,組織參加生產勞動,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第三條公安部主管收容教育工作。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設立收容教育中心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地方計委和財政部門應將基本建設投資和所需資金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預算。第五條收容教育中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咨詢、醫療、會計等工作人員。第六條收容教育中心應當設立收容室以及教育、勞動、醫療和文體活動場所。

第七條賣淫、嫖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尚不夠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接受教育。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賣淫、嫖娼人員,不得收容教育:

(壹)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患有除性病以外的急性傳染病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四)被拐賣、強迫賣淫的。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第壹款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處罰的除外”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罰的除外”。第八條縣級公安機關應當決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收容教育。決定進行收容教育的,有關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填寫收容教育決定書。收容教育決定書應當抄送被教育人本人,並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九條。拘留教育的期限為六個月至兩年。接受教育的日期從實施之日起計算。第十條看守所應當對被收容教育人員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

性病檢查治療費用壹般由本人或家人承擔。

第十壹條。接收的教育機構應當根據被接收的受教育者的性別和有無性病分別管理。接受教育的女性人員應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教育機構應當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禁打罵、體罰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受教育者。看守所內的受教育者應當遵守看守所的管理制度,服從管理。

第十三條對被收容的受教育者應當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其參加生產勞動,學習生產技能,增強勞動觀念。被收容教育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所獲得的勞動收入,用於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員的生活和被收容教育中心的建設。被收容教育人員參加生產勞動,可按規定獲得壹定的勞動報酬。收容教育所的勞動收入和支出應當單獨設置,嚴格管理。收容教育機構應當實行文明管理,組織被收容教育人員開展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四條被收容教育的受教育者在教育期間的生活費,壹般由本人或者其家庭負擔。

第十五條受教育者在收容所攜帶的物品需要收容所保管的,收容所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受教育者離開收容所時,應當將物品原件交還受教育者。

第十六條教育機構應當允許受教育者的家屬探視。在接受教育期間,如有子女出生、家庭成員患重病、死亡或其他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學校的,該家庭成員或其所在單位在保證並交納保證金後,經主任批準可離開學校。離職期限壹般不超過七天。收取保證金的辦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七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在受教育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給予表彰或者提前解除教育。需要提前終止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對其實施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批準。但是,提前終止收容教育的,實際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於原決定收容教育期限的壹半。

第十八條對於拒絕接受教育或者不服從管理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延長教育期限。需要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實施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但是,延長勞教期限的,實際勞教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教育期間,發現受教育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尚未處理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受教育期滿的人員,應當按期解除受教育,發給解除教育證書,並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

第二十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對收容教育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壹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教育期間死亡的,由公安機關組織法醫或者指定醫生進行死亡鑒定,經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報上壹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備案,並填寫死亡通知書,告知被收容教育人員的家屬、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派出所;家屬不認領的,由公安機關拍照處理。

以上就是我給妳整理的所有關於賣淫的法律知識。可以看出,嫖娼主要有三條法律規定,都規定了這方面各種問題的處理。這種通過金錢正當關系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的良好風氣。女性朋友要尊重自己,杜絕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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