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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的樹形結構

3月17、15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民法通則》,將於3月2017、10、65438日實施,這是我國民法典編纂的重要壹步。民法屬於私法,關系到每個人,所以某人的形象可以稱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照顧”從目前的消息來看,未來的民法典將包括民法總則、財產權、合同、侵權責任、婚姻家庭、繼承等內容。就民法總則而言,它規定了民法各部分共有的基本規則,學者稱之為提取公因子的立法模式。民法總則的章節描述如下。

壹、基本規定第壹章共***12條,其中第5條至第9條規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則,第10條規定了法律的淵源。民法的基本原則不能作為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據。有些基本原則是主張性原則,如第九條中的綠色原則,法官不能依據該條確定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在這壹章中,有兩條最重要的規定。首先,第八條用國際通行的術語“公序良俗”取代了民法通則第七條。第二,第10條規定習慣可以作為法律的淵源,但遺憾的是,在沒有法律或習慣可以適用的情況下,並沒有規定法官可以基於公平正義的理念做出判決。

第二,關於民事主體,《民法通則》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種民事主體。對於自然人來說,與民法通則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第壹,自然人姓名取代了民法通則中的“公民”二字。因為公民是指壹個國家的人民,自然人沒有國籍,民法的客體是我國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居民,不分國籍,所以“自然人”壹詞更準確。第二,第16條明確,胎兒如果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則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如果胎兒在交付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兒可以分享遺產,《繼承法》第28條已有規定,但該條不限於繼承,還包括接受贈與、向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等。所有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人都被視為具有權利和能力,也就是說,胎兒在出生前就可以向相關義務人主張權利,包括在子宮內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不需要等到出生後才能提起訴訟。三是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十歲降低到八歲。這壹條款不被媒體誤解為保護打醬油權。相反,降低年齡將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四是在監護部分,規定對監護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這壹規定改變了民法通則必須先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前置程序的弊端,因為在實踐中,這壹組織往往不願意指定監護人,導致指定監護制度形同虛設。第五,規定了成年人監護制度,特別是成年人監護中的故意監護制度。當然,即使《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成年人監護制度,根據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成年人在老年癡呆癥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也沒有必要事先安排自己的監護人。六是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相關情形和程序規定得更加詳細。對於法人,與民法通則相比,有以下變化。壹是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其中,營利性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及其他不向投資者、發起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其中,社會服務機構可能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在特殊法人中,《民法通則》壹方面在第96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法人,另壹方面在第101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資格,兩者之間的關系需要明確。二是明確法人(不再限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關或決策機構的董事、理事等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在民法理論中,侵權責任包括侵犯權利、違反善良風俗造成的故意損害和違反保護性法律造成的損害。其中,清算義務屬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違反清算義務給人造成損害,屬於違反保護法,構成侵權。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需要明確的是,“法人”壹章第74條規定了法人的分支機構,而“非法人組織”壹章沒有規定,這說明立法者並沒有把法人的分支機構視為非法人組織,這與民事訴訟法中的非法人組織概念不同。

民法通則的兩個核心概念是權利和法律行為。在《民法通則》的立法中,民事權利的種類就不壹壹列舉了。但是,中國的民法通則是獨壹無二的。它在20條中列舉了民事權利的類型,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必須指出的是,《民法通則》對權利的詳細列舉僅起到宣示作用,難以單獨作為判斷規則。然而,在公民權利這壹章中,還是有進步的。比如第117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征收需要“公平合理的補償”。連物權法都不用“公平合理”這四個字。此外,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這壹規定是對權利行使的限制,具有裁判規則的特征,法官可以適用。最後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立法機關計劃不規定債法總則,所以在民法總則中規定了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但是,因為只有兩條規定,所以還不夠。可以想象,今後它們將以司法解釋或判例的形式加以補充,從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制度。

第四,法律行為的作者不願意使用民事法律行為這壹術語。因為法律行為壹詞是德國民法的產物,沒有行政法律行為,也沒有刑事法律行為,所以沒有必要創設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但考慮到法學家的感受,立法機關妥協,加上了多余的“民事”二字。法律行為是物權、債權等權利變動的重要法律事實,往往由法律行為創設或消滅;又如,婚姻始於結婚的法律行為,止於離婚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包括財產行為,如合同,以及身份行為,如婚姻和收養。既然民法通則是民法壹般規則的提取,也就是所謂的公因子提取,那麽法律行為壹章的相關規定就應該適用於身份行為。但必須指出,《民法通則》中的法律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行為。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通則對法律行為有以下修改。第壹,第139條規定,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遺囑表示,有利於無法找到親屬。比如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在相對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報紙公告的方式進行,不需要訴訟。但第139條規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布時生效”,不符合法理,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告後兩個月生效。第二,關於無效法律行為的類型,* * *包括以下類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第144條)、合謀表示虛假意思表示(第146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第153條第1款)、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比《合同法》第52條,妳會發現少了三種情況。壹種是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另壹種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三是損害公眾利益。對此,筆者認為,《合同法》第52條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無效,已被《民法通則》第153條第2款所取代,因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對於另外兩種情況,由於民法通則處於壹般法的地位,而合同法是特別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法律行為,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法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仍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認定為無效。第三,關於可撤銷的法律行為,與民法通則相比,第三人欺詐、脅迫的情況較多,此外還有撤銷權消滅的類型化規定。

5.代理制度與民法通則相比,變化不大,代理仍限於直接代理,不承認間接代理。主要的變化是把職務行為作為代理人之壹。《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這兩種就是所謂的職務行為。筆者認為,職務行為本質上是壹種代理行為,應視為代理行為之壹,但在《民法通則》法人壹章中規定不當。《民法通則》糾正了壹些錯誤。代理壹章第170條規定“1,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任務的人員,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2.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工作任務的人員的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自此,職務行為回歸代理制度。

不及物動詞論民事責任《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責任的章節是個大雜燴,綜合了各種情況。筆者試分析壹下:(1)第176條規定:?“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是眾所周知的判例,不需要特別規定。(2)第177條和第178條分別規定了連帶責任。這裏的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屬於債的範疇,早就應該在債法總則中有所規定。但由於立法機關不再規定債權總則,這兩個條文被放在“民事責任”壹章,體例的缺陷在這兩個條文中充分顯露。(3)第179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是人格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排他權的體現;返還財產是物權請求權的行使;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修理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是債法的責任。(4)第181和182條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制度,是理論上的正當防衛行為。在“臺灣省民法”中,它們屬於權利行使以及禁止權利濫用的範疇(即中國大陸民法通則第132條)。筆者認為可以參照《臺灣省》《好人法》第183條和第184條也可以分別歸類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5)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傳,這壹規定是在全國人大表決前臨時增加的。這個規定有很多問題:第壹,死者的人格權是受法律保護的。這不僅是英勇的烈士,也是普通人。不需要特別規定,即使規定,也應在“公民權利”壹章的人身權利項下規定。第二,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誰?是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嗎?還是相關國家機關,比如檢察院?如果是後者,不宜在民法中規定。如果是前者,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不必在《民法通則》中規定。(6)第186條規定,“壹方違約造成對方人身權、財產權損害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這篇文章的意思不清楚。(7)第187條規定,“民事主體對同壹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承擔民事責任。”?刑民交叉是壹個中國法律問題。不知道這個規定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7.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並未規定特殊的短期時效期間(如前者規定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另外,根據第188條的規定,訴訟時效的客體是民事權利,但從第190條開始,采用了請求權壹詞。因此,訴訟時效的客體無疑是請求權。請求權的基礎是財產權、人格權和債權。哪個適用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幹問題的規定》,訴訟時效僅適用於債權。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96條的規定,除機動車、船舶等需要登記的動產以外的其他動產的返還請求權,雖然屬於物權請求權,但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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