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最新規定如下:
1.沒有約定利益的,無權主張利益。自然人之間的利益約定不明確,不支持利益;
2.約定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受法律保護;
3.約定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超額利息的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額利息;
4.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實際借出金額確認為本金;
5.除借款人與借款人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並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新民法典中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 1開始實施,最高人民也於2020年1發布了修訂後的《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結合審判實踐制定。其內容是《民法典》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視為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有哪些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審判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不支付。
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審判借貸案件的意見1。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都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2、因借款、臺幣和國債等有價證券的訴訟,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3.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4.人們在審查借款案件時,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收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5.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管轄。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債務人受理後傳喚應訴。公告期屆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規定,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7.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8.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9.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後未償還,貸款人經催告後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10.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等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私人貸款條例的出臺就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