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重要載體,運用數字技術促進效率提升和結構優化的經濟形態。第三條發展數字經濟是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發展數字經濟應遵循統籌規劃、市場引領、創新引領、* *建設* *共享、包容審慎、數據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數字經濟發展的投入,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進數字經濟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電子信息產業和軟件服務業的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統計、大數據、能源、網絡信息和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經濟開放合作,加強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在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電子商務、數字貿易等領域的合作與交流;加強與省外數字經濟合作,促進基礎設施共享、數據資源依法有序流動、合法有效利用、數字產業協調發展。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參與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數字產業化發展、產業數字化轉型和數字化治理與服務。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提供人才培訓、企業孵化、投融資、技術支持、產權交易等服務,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營造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數字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第十壹條本條例所稱數字基礎設施,是指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信息網絡為基礎,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感知、傳輸、存儲、計算和綜合應用等基礎信息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系統,主要包括通信網絡基礎設施、計算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集成基礎設施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
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應遵循安全、可靠、可控的原則。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布局納入國家空間規劃,並根據數字經濟發展需要,對市政、交通、電力、公安等相關基礎設施進行規劃,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相融合。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新壹代移動通信網絡建設、光纖寬帶網絡優化布局、衛星互聯網和量子通信網絡發展,推進互聯網骨幹網、城域網和接入網等信息通信網絡建設。
工程建設、設計等單位應當將信息通信網絡基礎設施作為主體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相關建築設計標準和規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保存完整的管線分布等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檔案。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超級計算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數據中心優化升級,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和運營效率;推動雲計算、邊緣計算等多元計算協同發展,構建高效協同的數據處理體系。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統籌規劃本地區數據中心、邊緣計算中心等計算基礎設施建設,並在土地、電力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