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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在運輸中有哪些法律風險-12物流運輸中的法律風險

物流在運輸中有哪些法律風險-12物流運輸中的法律風險

隨著全球化的到來和物流產業的快速發展,中國物流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在中國市場經濟中發展迅速。但是,物流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需要物流企業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防範。下面,我給大家講講12物流運輸中的法律風險。來看看吧!

道路交通事故和船舶碰撞風險

部分物流企業與自然人簽訂掛靠協議進行掛靠運輸。根據相關規定,掛靠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掛靠人和掛靠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在權利人要求賠償掛靠車輛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下,掛靠人作為自然人,往往償付能力有限,物流企業將面臨賠償風險。雖然目前對船舶掛靠經營的責任沒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很多。

包裝條款不明確的風險

有些物流公司壹般會在包裝條款裏寫?普通包裝?、?通用包裝?、?習慣性包裝?這樣的描述是非常含糊和有爭議的。包裝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包裝材料、包裝規格、包裝方法、包裝文字說明、費用負擔、搬運和堆放的具體要求等細節。

貨物交付錯誤的風險

如果貨物被錯誤地交付給他人,他們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應嚴格按照合同或運單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註意核對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並要求收貨人簽字蓋章。對於受托人委托的人,應當要求其提供委托書。

簽約主體及其償付能力風險

在實踐中,物流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會忽略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有的公司幹脆就是皮包公司或者不具備物流資質。貨物被物流企業轉運後,損壞丟失,甚至被其吞噬。損失難以挽回,但物流企業必須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

有的合同或運單只填司機姓名或車牌號。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丟失,而司機賠償能力有限或無賠償能力,物流企業又找不到證據證明司機有權代其他公司簽訂合同,就很難挽回損失。

托運人加劇承運人的責任風險。

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托運人在制定運輸合同時,往往會設置壹些增加承運人責任的條款。物流企業急於獲得業務而忽視合同審查,使其承擔過多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發生損失和糾紛時吃大虧。

庫存欺詐風險

實踐中,存款人可能通過各種手段欺騙托管人,如假裝保管費由其他單位承擔;欺騙商品質量,以次充好,或者隱瞞商品缺陷;虛報商品數量等。

提貨時要求按倉單發貨,或以倉儲公司擅自更改或使用貨物為由要求賠償。更有甚者,倉儲公司為了省錢,故意隱藏危險品或者其他需要特殊儲存的化學品,造成其他物品的損失,導致倉儲公司對其他儲戶進行賠償。

處理環節風險

對於需要物流企業進行簡單加工、分揀、包裝的貨物,可能存在送貨驗收不明、轉包、臨時員工人身傷害賠償等風險。所以收貨時壹定要及時驗貨,否則收貨後很難證明貨物本身存在質量問題,物流企業要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物流加工屬於加工合同規範的範疇。《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承攬人應當自行完成主要工作,否則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分包人應當對擅自分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壹旦需要分包,應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在物流處理的過程中,壹些輔助工作往往會交給臨時工。如果是臨時雇傭關系,員工在工作中發生傷害事故,物流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物流企業有可能臨時請人搬運貨物或者做壹些簡單的加工工作,可能會導致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經濟損失。

發貨人交貨指示風險

有的貨主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中不指定收貨人,貨物到達後才指定收貨人;有的只寫收貨人的簡稱或電話;有的在發貨前臨時變更收貨人。

在這些情況下,承運人應保留托運人交付指令的相關證據,如電話錄音、書面指令材料等,否則壹旦托運人不認可指令,起訴承運人錯誤交付,承運人將承擔賠償責任。

不及時檢查和通知的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收貨人在收貨時應當驗貨並及時提出異議。如果收貨時沒有當場驗貨確認貨物的質量和數量,事後很難證明貨物的短缺和損壞。

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收貨人,在接收其他公司的貨物時,要註意清點和驗貨。如果他們發現貨物與單據不符,應要求發貨方書面確認,否則收貨後難以舉證,只能承擔賠償責任。

裝卸造成的損壞風險

貨物在裝卸過程中損壞的,由負責裝卸的壹方負責賠償。因此,在裝卸條款中明確哪壹方承擔裝卸責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物流業務中承運人通常負責壹些裝卸工作。

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承運人,在上下(船)、進出倉庫、轉運貨物時,應註意安全操作,謹慎從事,避免因裝卸造成的損壞,並承擔賠償責任。物流企業在裝卸過程中,不僅可能導致貨物損失,還可能發生人身傷害事故,造成搬運工或其他人員受傷並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物流企業應強化安全意識,完善安全運營管理體系,實施安全評估,以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倉庫驗收的未知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保管人應當驗收保管物。在倉儲業務中,如果保管人對貨物沒有按照貨物單證所列的品種、數量、質量逐壹進行細致的檢查核實,在貨物出庫時發現與單證不符而產生糾紛,倉儲公司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儲存貨物變質的風險

貨物在儲存過程中變質經常會引起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保管人發現倉儲物變質或者有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因此,托管人應當註意及時通知的義務,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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