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於1997.03.1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 j}fjl3 "
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F#2=GqDj,K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LG[]V(RF{l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 RsPXZ4m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1a=n"eS
(四)惡劣後強迫賣淫的;!\Zx,ni^[L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3cgx " Q & amp八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哈[~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7/g & lt;6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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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C`Tg`5=-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Ax9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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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壹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mK3I-Iu?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8\5IP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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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G.bIC & l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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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上述條款中的“他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男性。參見《關於執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若幹問題的答復》第九條。] _,$(嗯#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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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G4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09.04 QkpS%k
"1.組織他人賣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Xj"@*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新規定見1997新刑法第358條-編者)“rrG9q7A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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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4d & ampiGA3V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二條關於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規定處罰。(新規定見1997-編者)新刑法第359條)“E[9%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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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N!~h
賣淫嫖娼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制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其改掉惡習。期限是六個月到兩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Y8WanG9c美元
經公安機關處理後賣淫、嫖娼的,予以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ampz 55lal+
賣淫嫖娼都要強制性病檢查。對患有性傳播疾病的人進行強制治療。" vPLj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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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知是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3oc@4/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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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u%Vt @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從重處罰。"[ltj 6 & gt;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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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賓館、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對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限期整頓、停業整頓,整頓後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zPsz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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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保留本決定,其中關於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仍然有效;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97刑法,97刑法的規定自實施之日起適用。)g=b$ 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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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執行NPC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答通知@ pr-r》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1992.12.11)(法發[1992]42號高檢委[1992]36號)4CSJ @?數據處理
“壹、《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了幾個新罪名?6A } 3 & amp;+#
《NPC常務市委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了四個新罪名,分別是:組織他人賣淫罪(第壹條第壹款);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第1條第2款);介紹他人賣淫罪(第3條第1款);傳播性傳播疾病罪(第5條第1款)。”(分別被1997新刑法第358、359、360條吸收——編者)Xu8j7h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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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何認定組織他人賣淫罪?-]iHHs+wk
根據《決定》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脅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賣淫的行為。3eYZ=={o
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壹個人。關鍵要看是否起到賣淫組織者的作用。X/bBU^0{a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脅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不得實行數罪並罰。如果這些行為是針對組織者以外的人實施的,仍應單獨定罪,數罪並罰。“{ 7 & lt;]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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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認定協助他人賣淫罪?& ampMG 4
根據《決定》第壹條第二款,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幫助他人從事同壹犯罪的行為。如充當保鏢、打手、記賬員等。F & lt3f美元
根據《決定》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協助他人組織賣淫有具體犯罪、有單獨法定刑的,應當認定為獨立的犯罪,實行單獨法定刑處罰,不適用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的從犯處罰原則。" l:9N'x52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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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認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9CzWVu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選擇性犯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無論是同時進行還是只有其中壹項,均構成本罪。比如介紹他人賣淫,就以介紹他人賣淫罪定罪;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以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定罪,不得數罪並罰。d~2cO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y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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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中有哪些“情節嚴重”的行為?4=v]}dki "
引誘、容留或者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壹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u $ q # g、I。
(壹)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ltYwp[#U]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x!Yn & gtL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p `vKWW|v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1c$\F1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m-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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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何理解《決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X`YlWHP '
(1)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主要是指婦女,包括男子。2e0Ti(j
(2)《決定》和本答案中的“多人”、“多次”均指“三人”(含)以上的數字。" 3~w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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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兩個法院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承認了男性賣淫的可能性,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該解釋確立了我國刑法體系中對男性賣淫的處理方式和原則。]應收帳款@;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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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 {UCT@Nv。
“第三十條嚴禁賣淫、嫖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者。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按照規定予以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Y)H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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