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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有多少條是按撤訴處理的?

法律主觀性:

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請求撤訴的行為。壹、民事訴訟法對撤訴有哪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了申請撤訴的內容。(壹)民事訴訟法(1)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五)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二)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三)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4)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第六十六條在訴訟中,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但第三人無權對壹審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也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二)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未預交,或者申請減交、緩交、免交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裁定按自動撤回處理。(三)第壹百四十四條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當事人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4)第壹百五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以原告為例,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駁回起訴;被告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五)第壹百五十九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第三人撤訴處理。(6)第壹百六十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另壹案件的原告,原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另壹案件的被告,另行進行訴訟。(七)第壹百六十壹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處理的案件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不得準許撤訴或者依法不予處理。(8)191.第二審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二。民事訴訟撤訴程序(壹)申請撤訴申請撤訴,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宣判前,原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1.申請回避的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回避;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進程。(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回避,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3)退出必須合法。申請回避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申請撤訴不得是實體上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規定的,裁定準許起訴,終止案件審理。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是否允許撤訴,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另行進行訴訟。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撤訴。(二)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繼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決定撤銷案件。撤訴的情況是:(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4)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不繳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仍不繳納訴訟費用的,予以駁回。(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依法可以作為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作為撤訴處理。撤訴與原告缺席判決的區別:《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第二款,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即不準撤訴),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編輯本段的法律後果無論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會直接導致訴訟程序終結的法律後果;(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撤訴的規定,是指在壹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的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這壹規定,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撤訴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是相同的,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獨立請求權,其訴訟地位等同於原告,可以自行撤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案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2)必須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請求。通常需要提交撤訴申請,申請中有明確的撤訴意向。(3)申請回避必須是原告的自願行為。包括法官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原告申請撤訴。(4)申請回避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是國家幹預。(五)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被訴人民法院宣告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被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規定,裁定準予撤訴;相反,裁決不允許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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