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發生在2015《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頒布之前,適用當時的規定。
2.當時規定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率不受保護。不保護不代表違法。被告自願支付月息4%或5%,無論是否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不處理的,視為有效,被告不得主張扣除或者要求返還。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問題。未付利息按當時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支持,本金退還。鑒於原告僅主張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當事人處分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判決如下: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陳某返還借款本金700萬元;支付利息××元(計算公式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
第二,民間借貸(案情很復雜)
朋友,這麽大壹筆錢對妳來說重要嗎?如果不重要,妳不會做的,是嗎?但是我感覺妳有病亂投醫。怎麽能在網上提問?妳知道妳的人做什麽嗎?妳知道是誰嗎?可以說,只要我比妳懂,我就可以給妳建議。但這種案子只是壹個沒有法院的機會,不是說這次錯了下次再說。妳這麽專業,錢又不小,為什麽不找個有經驗的人,只相信網友?打官司,牽扯到自己的老師費用,是不是降低了自己的生活水平?如果妳不能降低妳的生活水平,妳可以找律師。把妳的情況詳細告訴律師,看看律師怎麽看。不要以為律師可以胡說八道。律師應該負責任。如果不是他說的那樣,妳會給他錢嗎?另外,在這個專業的事情上,可以說很少有人用妳的法律援助,也有貼心的律師不收費。如果妳害怕花錢,妳可以向當地媒體尋求幫助,介紹法律服務。總之,任何有生活經驗,思想成熟的人都不會用妳的方法。因為網友可以胡說八道,反正妳不懂,懂了也不會來問。建議妳不要利益最大化。
第三,機構借貸的案例?
民間借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其中有壹部分被稱為特殊法人,即政府或非營利組織。作為中國最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村集體組織也有民間借貸。如果村集體向私營部門借款用於自身建設發展,在資不抵債等情況下,應如何劃分責任?今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11月30日關於朱某石、朱民間借貸二審民事判決書,作簡要分析。
壹、案件基本情況及判決結果
壹審查明事實:朱某章、朱某石系臨沭縣玉山鎮朱黃峪村居民,朱某章系村會計,朱某石系村支書。2065438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間,朱實際多次向朱借款,雙方結清。2065438+2008年4月,朱實際上給開了兩張借條。第壹張借條寫明:今天,朱已實際從朱章處借到現金24900元;期限為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張借條載明朱今天實際借朱現金65,438+04,800元;期限從2015年3月,15年3月到2019年3月,借條村,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陳述上述借款均為現金支付,並承認朱某章在發放借款後已償還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經朱某章催促,朱某章未還清。
壹審認為,朱實際向朱借款的事實有其簽署的借條和還款事實相互佐證,且借款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已生效,壹審予以確認。朱某實際未按借條約定時間還款,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還清剩余借款26700元。借據未約定利息的,視為未支付利息。朱某蓋章的日期為朱某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的日期。朱某章主張,利息損失可以從該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被告人朱經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辯護權,不影響壹審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決。壹審判決:被告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朱實際返還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案件受理費468元減半為234元,由被告朱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壹致。
本院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上訴人朱某實主張涉案借款已償還給被上訴人朱某章的妹夫袁迪,但被上訴人朱某章不服,且也當庭說明該6000元為上訴人朱某實與之間的其他債務,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朱主張涉案借款為村貸,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朱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踐
1.民法典將國家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視為特殊法人。這也是本案的壹個關鍵點。
2.上訴人想辯稱,他是為村集體組織借款,而不是自己,但就借款關系而言,是雙方簽字,只註明了村用途,沒有證明。缺乏有力的證據,如果主張集體組織借錢,那麽就應該提供村集體組織用了錢的證據,但是沒有提供,所以沒有得到支持。
3.根據法律規定,村集體組織作為特殊法人,可以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作為村集體的代表,村主任可以代表村集體組織借款,但借款需要用於村集體組織,否則不能認定為村集體借款。
4.還有壹種,因為沒有約定利息,所以確定不付利息,而是從付款之日起,按照當時的銀行利率結算,直到貸款還清。這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
5.如果法律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人民是不會支持的。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群眾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和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6.利息是暫時放棄貨幣使用權的報酬,是對出借人承諾在壹定時間之前不收回出借款項的補償。利率是利息與本金的比率,它被視為貨幣作為商品的價格。真正的利益來源是經濟的真實增長。
7.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或者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與借款人,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不應支持。因為,與自然人相比,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壹般更有能力從事民商事活動,防範風險,判斷市場預期。企業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評判者。如果他們想獲得利息,應該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視為貸款人無意追求利息或者雙方未達成支付利息的約定。
8.如果借貸雙方只有壹方為自然人或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應在實質上作為合同漏洞進行補充,按以下順序和標準處理:
9.根據《合同法》第61條,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另外,運用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確定利益標準要註意三個條件:①客觀上講,應該是當地或行業交易行為所采用的通常做法;主觀條件方面,交易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加強對不了解當地風俗習慣或者缺乏行業經驗的交易對方的保護;(3)從交易習慣的時間節點來看,應該是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習慣做法。
10.根據《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判決。即非金融機構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明確時,可以按照民間借貸合同訂立時合同履行地商業銀行的相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11.在“無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借貸雙方對利息存在的事實有爭議;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的說法。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沒有利益約定,就很難形成優勢證據,其本質還是壹種無利益約定的狀態。
12.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借款期間的利息,即使沒有約定逾期利息,貸款人仍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從貸款逾期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借款人償還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四、民間借貸十例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是壹種直接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壹種形式。民間借貸作為壹種資源豐富、操作簡單的融資方式,在市場經濟中不斷發展,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發展。下面我整理了十個民間借貸案例,供大家參考。
民間借貸案例1
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案例]2001 4月11日,王某在遼中縣茨榆坨鎮家中設立賭博彩票,沈某等人來到王家賭博。賭博中,沈某向王某借款4萬元,並在借條上簽字,約定於同年4月15日前還款。但借款到期後,經王多次催促,沈就是不還。王只好起訴。駁回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第壹人民法院審判長韓華:王某在家中設立賭博彩票,明知沈某參與賭博輸錢,仍借錢給沈某繼續賭博。他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合法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從事賭博、走私、買賣毒品或者販賣等違法活動,仍然借款,屬於違法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2
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案例]吳某在擔任新民市達拉馬鄉主任期間,於1998年8月13日個人向鄉政府財政所借款654.38+00,000元,約定於10月654.38+0日償還,無利息約定。但從那以後,吳某壹直沒有還錢。鄉政府於2002年2月27日到達65438。駁回鄉政府訴訟。
【法官說法】第壹人民法院法官趙:鄉政府主張權利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雖然鄉政府聲稱曾多次催討欠款,但吳某予以否認,鄉政府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因此,鄉政府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間借貸案件有兩年時效。有些出借人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或者出於感情,不想傷害感情,在有效期限內沒有及時有效的催討欠款,導致債權無法實現。因此,有關當事人應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後註意催促和及時還款,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
民間借貸案例三
貸款利息是有限制的。
[案例]2003年8月4日,胡向馬借款65438+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利率按月息2角計算,胡應於2004年8月14日前履行還款義務。但是,本息壹直沒有還上。判決胡歸還借款,利息按借款期間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
【法官說法】第壹人民法院趙誌法官:因雙方約定的貸款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利益是借貸雙方最容易產生矛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和復利,即“滾存利息”,不受保護。此外,《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關於利息的約定壹定要符合法律,要明確。
民間借貸案例四
必須指定借款人。
[案例]李是遼中縣某村村民。村委會主任王找到他,借了5000元,並出具借條稱借款人為村委會主任。後來李找王要錢,王讓他去村委會。李要求村委會歸還借款,但遭到拒絕。李將村委會告上了法庭。駁回他的主張。
【法官說法】第壹人民法院法官陳桂艷:因村委會主任出具借條未加蓋村委會公章,其行為屬於非職務行為,李起訴村委會明顯不當。
【法官提醒】出借人應查明對方是以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履行職務確認借款人。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並蓋有單位公章,那麽貸款人在訴訟中應該起訴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間借貸案例5
寫下拒絕的目的
[案例]2003年3月25日後的壹年時間裏,楊先後三次向魏借款,共計76000元,並寫明借款用途及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後,魏某多次催促,楊某未能償還。在此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楊認為,他們兩人是因房屋買賣,目前房款已結清,不應還款。但魏出具的兩張借條均寫明,借款用途為欠床位租金、借款急用物品、供孩子上學。楊被判歸還魏的欠款。
【法官說法】民壹庭審判長宋寧:雙方對借條說法不壹。借款存在的事實只能根據借條的記載來確定。因楊的主張與借條上文字記載的內容不符,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借貸雙方訂立的書面協議應當載明借貸雙方的名稱、幣種、金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請求,出借人必須詢問對方借款的目的,決定是否借款。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仍借錢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6
沒有書面證據就是“空談”
[案例]王和董是朋友。去年2月18日,王在電話中問董:“我借的7000元什麽時候還?”董答道:“我不欠錢。我替壹個叫魏的人還錢。我沒有還錢的義務。”王偷偷拿了這個總罷免,並以此為由將董告上法庭。駁回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第壹人民法院審判長宋剛: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僅反映了向董主張債權的情況,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實及其權利義務。王某欲通過錄音證據證明與董的借款存在,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因為這些人通常關系密切,所以民間借貸關系出於信任或出於感情,往往是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在這種情況下,壹旦壹方否認,另壹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談無據”的境地。即使提起訴訟,貸款人也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審理借款案件的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款案件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沒有書面證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借貸雙方有必要簽訂書面協議。
民間借貸案例7
關於動產質押有壹種說法
[案例]2002年8月21日,劉與沈陽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自駕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壹年。然而,壹個月後,劉將該車抵押給趙,並向其借款20萬元,並同意償還該車。劉某未如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租賃費,租賃公司明知該車已被劉某質押給他人並用於賭博。租賃公司立即報案。公安部門將該車從趙處歸還給租賃公司。趙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請求判令劉某償還,公安部門承擔連帶責任。只有判決由劉償還。
【法官說法】第壹人民法院法官郭靜:劉在明知租賃車輛不得質押的情況下,將車輛質押換取貸款。其行為違反了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無效。但向趙某借款的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且趙某在借款時並不知道劉某用於賭博,故判決劉某返還趙某借款。因公安部門查扣該車並返還給車主,屬於履行職責的行為,故不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趙對質押財產沒有仔細查驗,吃了大虧。對於汽車等動產的質押,債務人必須是該動產的所有人。動產為第三人所有的,質押必須經第三人同意。質押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大額貸款最好設立擔保,擔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案例8
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
[案例]2002年2月6日,他向某公司借款44萬元,約定壹年內歸還。後來我把借款借給邱,邱不還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將全部債權轉讓給劉。現在劉要上法庭了。但以債權轉讓未通知其,未經其同意轉讓無效為由,認為不能向劉返還借款。判決返還劉44萬元。
【法官說法】第壹人民法院法官張紅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至於項主張轉讓協議未取得其同意,債權轉讓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因劉已提起訴訟,根據相關規定,通知時間應為憑證送達債務人的時間,此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這種效力不以債務人的承諾為基礎。現劉持有借款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原件及向其出具的借條,能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債權人的是,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方式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是書面通知。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民間借貸案例9
小額貸款也要還。
【案例】小榮和小明是同班同學,都只有13歲。從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求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商量這件事。但小榮父母認為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小榮被判歸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第壹人民法院審判長嶽明:肖榮、肖明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進行借款28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壹方基於無效民事行為取得對方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故小榮應當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之間的借款,可以證明借款的存在。
【法官提醒】作為負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防止不必要的發生。
民間借貸案例10
債權人的死亡權屬於繼承人。
[案例]2003年,王在遼中縣大黑鄉前鋒村開始承包土地。李為王支付土地承包費3910元,村委會出具收據。2003年6月23日,王給李開了壹張欠條,稱欠3910元。王歸還2000元後,余額為1,910元,多次催款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向投訴。然而,165438+年6月6日,在訴訟期間,李死亡。王有必要償還債權嗎?
【法官說法】訴訟中,壹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被繼承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進行訴訟的繼承人有效。故判決王將欠款返還給法定繼承人。
【法官提醒】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債務人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前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既是壹種經濟現象,也是壹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壹旦形成即受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借款人與被借款人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金額、借貸對象、借貸期限,取決於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了約定借款標的、金額、還款期限等內容和含義外,還需要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關系才能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出借人擁有或者支配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有償與否由雙方約定。貸款人只有在事先以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償還本金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民間借貸不僅是壹種法律現象,也是壹種經濟法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