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子女不管”:子女必須盡贍養老張的義務。子女對老張不聞不問,老將子女告上法庭,索要撫養費。而且,老張燦在子女居住的法院起訴,卻是在自己的戶籍地或永久居住地,這是壹定會贏的。而且,如果老張急需用錢,確實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贍養費訴訟。
3.“在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麽辦”:
(1)妳可以先和妳的孩子商量,養老金之外去養老院的費用由妳的女兒們均攤。
(2)也可以找當地居委會調解。
(3)協商調解解決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決。
4.“房子怎麽解決?老張賣了房子住養老院?和孩子分手怎麽樣?”:
(1)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法律上是不能斷絕的: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而且斷絕關系對老張只有壞處。
(2)房子:老張夫妻共有財產,壹半屬於老張妻子的遺產,另壹半屬於老張。妻子的壹半遺產由老張和他的三個孩子繼承,各有八分之壹,也就是說,老張始終擁有八分之五。
(3)老張無權自行決定賣房:因為房子的壹半歸他三個女兒所有,現在房子歸老張和他三個孩子所有。如果要賣,必須得到三個孩子的同意。
5.建議:所有房屋可以和子女協商歸老張所有,子女可以寫下放棄繼承的協議,到公證處公證。然後老張就把房子賣了,孩子的房款相應份額由老張出,抵消壹部分贍養費。賣的錢用完之後,養老院的費用由孩子平攤。
補充: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2)《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3)《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繼承法》第十三條: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6)《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7)《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八)《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老年人與家庭成員之間因贍養、扶養、房屋、財產等發生糾紛的,可以請求家庭成員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前款糾紛時,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老年人申請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作出裁定。
(9)關於老張訴訟中的管轄法院和先予執行的依據,請參照民事訴訟法,因為這不是妳要求的,所以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