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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定罪的犯人在監獄裏都會減刑嗎?比如判了10年,7年減了2年。判五年到三年減1年?不然的話

妳好!不是這樣的。減刑是有條件和壹定程序的。

減刑是指適當減輕原判刑期的壹種刑事執法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定減刑情節,由執行機關提交材料,人民法院依法對其減刑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受刑事處罰的人,在有法定減刑情節時,由執行機關提出,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刑期進行減刑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的減刑,還包括主刑減刑後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065438+2004年2月,中央政法委規定,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後,減刑後最低刑期不低於22年。

中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據此,刑法所稱減刑,是指被判處壹定刑罰措施的罪犯。如果在執行期間符合某些法律條件,可以改變刑罰類型或縮短刑期。換向有以下五個特點:

1.減刑的對象是正在執行刑罰期間的罪犯。這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點。如果都是立功表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出現的,可以作為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只能作為減刑的前提條件,會導致減刑的結果。

2.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其相似之處在於所判的刑都是自由刑,自由刑的輕重由刑期長短決定。有期限的,在此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如果沒有時間限制,將通過法律程序確定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內容是刑罰變更,即由無期徒刑變更為有期徒刑;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內容是縮短刑期。

4.申請減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當犯罪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時,就有可能或者有必要啟動減刑程序。

5.減刑既包括實體內容,即刑罰的適用,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包括程序內容,即按照特定程序處理。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分為減刑和非減刑兩種。減刑的對象和限制條件與減刑相同,但實質條件不同。對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被判處以上四種刑罰之壹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只要具備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對象。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疇。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的懲罰;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是剝奪自由。可見,我國刑法中的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在刑罰執行上有別於其他減刑制度。

在其他刑罰的執行中,也存在死緩、減刑等減輕處罰的問題。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於罪犯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所以刑罰類型發生了變化,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壹,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視為減刑。

罰金刑在執行中是否也涉及減刑?我國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但是,這種罰金的減輕並不是因為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是根據其實際承受能力采取的變通執行措施。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在執行中也有減刑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改為三年以上不滿10年。但這只是隨著主刑的減輕對附加刑的調整,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減刑。

物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性條件根據減刑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能夠”減刑的必備條件是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壹般來說,罪犯在獄中的悔罪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壹的。但是,有些罪犯表現出悔罪而沒有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沒有突出的悔罪表現。刑法規定,悔罪或者立功都是減刑的條件。罪犯只要有其中壹條,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妳既有悔罪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可以在法定減刑限額內給予較大的減刑。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罪犯減刑必須具備的實質條件。只有滿足這個條件,才能減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於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罪犯。這是適用減刑的壹個基本要素。之所以稱為實質要件,是由我國減刑的目的和宗旨決定的。社會主義國家適用減刑的目的是通過肯定罪犯的改造成果,鼓勵他們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輕甚至消除罪犯的主觀惡性,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罪犯的主觀惡性是否減輕甚至消除,取決於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因此,我國刑法只把罪犯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為減刑最根本的實質性要件。我國學者也將這壹條件稱為主觀條件,指出罪犯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必須真正悔罪或有立功表現,這是減刑的主觀條件。從減刑制度的立法目的來看,減刑本身旨在利用刑罰評價手段的權威力量,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果,引導和激勵他們繼續努力,同時通過榜樣的力量鞭策其他罪犯,促進全體服刑人員的進步。這種主觀條件的提法,說明悔罪是犯罪人主觀惡性的降低,有壹定的依據。但悔罪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觀表現,稱為主觀條件,容易引起誤解。為此,我們傾向於將法律要求的悔罪或者立功作為減刑的實質條件。

極限條件

減刑界限是指減刑後罪犯實際應當執行的最低刑期。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的限度是:減刑後實際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不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自緩期執行期滿後,不得少於二十五年,自緩期執行期滿後,不得少於二十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規定三類罪犯被判處死緩後,減刑後最低刑期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刑法之所以規定減刑的限度,主要是因為要保證刑法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刑法的目的是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統壹。雖然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會強調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實現,但我們不能為了單純追求壹個目的的實現而忽視甚至犧牲另壹個目的的實現。減刑制度對於罪犯積極接受教育改造,盡快消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而達到刑法特殊預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不限制減刑,只對罪犯判處較短的刑期,必然會降低刑事處罰的威懾力,削弱壹般預防的效果;而且刑法的執行時間太短,無法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觀不良意圖,最終很難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另外,允許無限制減刑也不利於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要理解減刑的界限,就要科學界定我國刑法第78條中“實際執行的刑期”的含義。對此,理論界壹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監獄服刑的時間;有人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僅包括在監獄服刑的時間,還包括判決前的羈押時間。

應用領域

關於減刑的適用範圍,就我國刑法而言,減刑主要是針對少數幾種自由刑的減刑,尚未涉及權利刑、財產刑、無期刑的減刑。

1.死緩兩年期滿後的待遇,不應屬於減刑範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方法,不應納入減刑的討論。原因是:

第壹,死刑在二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是必然途徑之壹。死緩即死刑緩期執行,“實際上是指死刑緩期執行,核心內容是緩刑考察。”死緩不是壹種獨立的刑罰,它是死刑的壹種執行方式。兩年的試用期,是否存在故意犯罪,是是否執行死刑的標準。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根據其表現,減為無期徒刑或者相應期限的有期徒刑,是法律的必然結果。要討論的減刑,雖然減刑應該在犯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下進行,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可能的,無論是否應該裁定減刑,以及減刑的程度。第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從此以後的減刑問題與所討論的減刑是壹致的。這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0月28日頒布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來證明,1997。“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壹次或者多次減刑,死緩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緩的二年)。”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後被減為無期徒刑。第壹次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最低刑期還是有差別的。前者為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者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為十年以上。

2.壹般不應減輕附加刑。基於刑法主要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某些刑種的變更在某種程度上對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影響不大,或者說對解決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影響不大。罰金和沒收財產雖然都具有刑事處罰的性質,但遠不及自由刑的刑罰嚴厲。同時,根據刑法的規定,附加刑的適用範圍比主刑的適用範圍窄,證明了主刑適用的普遍性。在附加刑中,除剝奪政治權利有壹定期限,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外,其他刑罰基本都是壹次性執行。對於壹個可以壹次性執行的刑罰,由於特定的法律條件,在很短的時間內減輕或免除,是不合理的,法院的判決也不夠嚴重。因此,對於緩刑等期限和威懾力不明確的刑罰,如果制定減刑制度,刑法的威懾功能和教育功能就會喪失。

程序介紹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含減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減刑、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書面意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看守所提出,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減刑案件時,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以下內容:(1)減刑建議書;(2)終審法院減刑的判決、裁定及以往裁定的副本;(三)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據;(4)刑事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上述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予以補正。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建議書後1個月內審理完畢並作出裁定;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含減刑為有期徒刑),因案情復雜或者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特殊程序

服刑的囚犯

最後,程序法,尤其是程序法,主要是以具體程序為依據的。如刑事訴訟”,是指刑事訴訟所遵循和依據的順序、程序、方法和步驟。刑事訴訟是國家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活動,是有特定內容、要求和形式的活動。”(宋和李忠誠合編。:刑事訴訟法功能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頁。)刑事訴訟不僅有特定的內容、要求和形式,而且有特定的內涵。例如,刑事訴訟程序由指控、辯護和判決組成。反觀減刑制度,雖然作為壹種程序,減刑的判決是由人民法院來執行的,但是在減刑程序中,控告人顯然是不存在的。因為減刑不是因為犯罪行為而帶來的,而是因為罪犯在服刑期間積極改造或者有立功表現,不存在認定或者加重其刑事責任的問題,所以不需要控告人的出庭。當然,沒有起訴,辯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嚴格來說,減刑程序不是訴訟程序,只是壹種特殊類型的程序。

綜上所述,減刑制度主要關系到減輕罪犯的刑事責任,應該主要是壹項刑法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關於死刑限制和減刑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限制和減刑。

刑法條款

刑法第78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執行期滿後不得少於二十五年。

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八)減刑修正案

1,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罪犯,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年。(修正案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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