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民事訴訟可以審理多少次?
壹.民事訴訟的開始
壹審法院作出新判決,不服壹審第二審判決的,仍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發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如果不服二審判決,不能上訴。可以直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與二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申請提起民事抗訴再審,屬於申訴。上級法院應組織聽證,決定是否受理申訴。
第二,民事訴訟的開庭次數
1,庭審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審前準備、庭審(即當庭審理)和生效判決執行三個基本階段。審判的結果是判決(即判決或裁定),法院作出的判決在符合生效條件後成為生效判決,生效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執行。
2.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階段。主要方式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3.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可見,離婚案件壹般公開審理,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決定權在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庭審中,可能會有不願意公開的個人隱私和情感內容。所以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壹般會允許。
第三,進行壹審民事訴訟。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庭審。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天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四、第二審民事訴訟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承兌
3.審判程序壹般與壹審相同,區別主要在審查的範圍和內容上。
在我國,訴訟程序壹般采用二審制度。當事人對壹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到上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二審判決後,他們不能再次審判。當事人如仍不服,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