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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校園學生傷害事故

近年來,校園學生傷害事故層出不窮。在這裏我為妳提供他們的民防,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民防系統

被申請人:劉,男,8歲,漢族,住鄭州市二七區街5號樓。

法定代表人:劉,男,38歲,漢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起訴被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第壹,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重大過錯相稱的主要責任。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未盡到相關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苗圃小學在組織學生上體育課期間未盡到組織、管理、安全等相關義務,對學生上課玩悠悠球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按照常識,我們都知道,兩個溜溜球相撞引起的爆炸,即使是成年人,有時也無法預料,更何況是同為8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所以這種爆炸只有學校,尤其是上課的體育老師才能發現和預見,這恰恰是學校在法律上應該承擔的強制義務。根據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在可以預見的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學校應對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事實是,學校疏於管理、保護不到位等主要原因,學校沒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學校沒有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了最終的傷害事故。因此,學校對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應承擔適用法律的主要責任。

2.在此次事故中,學校未積極履行告知和救助義務,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事故處理程序,存在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了孩子傷情的擴大和額外支出的相關費用。因為學校的重大過錯與孩子的傷害擴大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學校應對其重大過錯造成的孩子的傷害擴大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給予幫助。第十六條發生嚴重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本案中,兩個孩子玩溜溜球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在淩晨11左右。當時的體育老師發現後向自己孩子的班主任匯報了這壹重要情況,但班主任收到信息後並沒有在意,也沒有當回事。傷者未及時送醫院救治,未及時通知兩名學生家長。直到下午,學生感到疼痛難忍,才通知家長,送醫院治療。而且醫生還告訴我,如果孩子能及時治療,不耽誤,就不會造成這麽嚴重的殘疾。因此,由於托兒所小學未能及時履行救助義務,導致孩子無人照看,長達6小時得不到醫療救治,導致孩子病情發展。學校的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也是孩子雙方家長都無法接受的行為。我們不得不懷疑學校的管理和保護行為。學校應對其行為導致疾病擴大的事實負全責。

2.受害人對損害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本案中,兩個玩溜溜球的孩子在碰撞事故中存在壹定的過錯。不能說誰有責任誰沒有責任,因為這是兩個人的行為結合在壹起造成的損害事實。因此,對於損害事故的發生,雙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結合本案事實,應當免除被申請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被告父母在學校得知事故後,第壹時間趕到醫院,以孩子的個人健康為重,積極配合醫院治療。他們不僅在精神上關心和幫助受害者及其家屬,在物質上解決看病遇到的醫藥費等實際問題,並壹次性拿出6000元醫藥費,積極承擔責任。從而使孩子在送往醫院後第壹時間得到搶救,省去再次擴大病情的現實問題。當然,被告的這種做法在心理上極大地安慰和理解了原告父母,取得了他們的諒解。相反,作為學校,並沒有展示更多讓雙方孩子家長了解的地方。

4.原告要求被告劉政對損害事實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壹種,因責任後果嚴重,必須由法律及相關規定明文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的,不能濫用連帶責任;並且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在確定是否存在連帶責任時也是非常謹慎的。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的過錯程度以及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現有的相關法律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學生傷害事故是壹種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比例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作為被告,我們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積極承擔與自身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學校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與其重大過錯相稱的主要責任。學校應對孩子傷害的擴大及其造成的嚴重後果負全責。總之,對於受害人過錯造成的損害事故,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沒有過錯,對損害的擴大以及擴大後產生的壹系列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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